借名買房合同的性質_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律師解答:首先,雙方之間肯定存在借名買房協議,在雙方真實意思明確表示,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的情況下,借名買房協議是真實且有效的,并且雙方應當依據借名買房協議,依法去規范自己的行為。
本案的問題在于能否直接確認房屋的所有權,由于借名買房協議本身出于一種債。那如果在訴訟請求中,直接明確這名觀眾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能在《物權法》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于借名買房在司法解釋上存在一定的爭議性,所以可以提出兩方面的訴訟請求。
第一,確認這名觀眾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二,請求自己的妹妹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這個問題還是比較專業和復雜的,只能簡單的給大家做一個概要的解答,具體還要根據每一個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所謂借名買房,大家首先要知道它的基本概念。借名買房,顧名思義就是借用了別人的名字,也就是說自己掏的錢,但是房產卻沒有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卻登記在了別人的名下,為什么要這么做?可能會出于很多原因。最常見的原因就是自己也沒有購房資格。
這樣一來,也許有人會問,那風險豈不是很大?的確這樣做的最大風險就是將來房屋的產權會產生爭議。 因為我們國家對于不動產產權的認定方法,主要是看產權證的,也就是說房產證上寫的誰的名字,誰就是房屋的產權人?但是借名買房恰恰是把實際購房人和名義購房人分離開來了。
如果一旦房產證的名義購房人反悔,說這個房子就是我的,那么實際購房人就會出現被動。此時要想爭取到真正的產權,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法院在認定借名買房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的謹慎的。因為我們不能輕易的去推翻房屋產權證上的登記信息。所以實際購房人要想獲得產權必須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能夠證明你當時是屬于借名買房的這種意思表示的證據。一般是以書面的協議最為穩妥。 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協議,能夠下列證據進行佐證也可以,但是證明效力就會大打折扣。
例如, 1、付款的證據; 2、持有保管購房合同、契稅發票等房屋資料原件; 3、自己控制使用房屋的證據; 4、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
總之借名買房這件事情是非常的復雜,而且,還要考察當事人借名買房是否違反了國家的政策,如果違反了國家政策,這種買賣本身就是無效的。所以建議當事人還是根據的情況有針對性的咨詢律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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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強調“借名買房”的風險是非常大的,不建議大家這么操作!
確認在現在限購的情況下,自己沒有房票買不了,就想到了借別人的名字來買,看似操作簡單,實則是違規操作,問題很大。
一般來說,借名買房都是找靠譜的熟人或者親戚,用他們的已進行購買,產權名義上法律上是屬于那個被借名的人的,一旦關系發生了變化,風險非常的大,畢竟產權不在自己的名下,也沒有任何約定,即便算借款,也只能拿回錢,拿不回房子了。
其實被借名人也是有風險的,如果房價下跌了,借名者認定當時是借款給你買房,確實產權屬于你,那么這個虧損就得你來承擔了。
如果房價上漲了,倒還好,不走法律程序,頂多分享一些收益,但是免不了人心變化,畢竟被借名人的購房資格是這項盈利的投資的關鍵,不免會生一些變化。那到時候,就真的只能拿回買房的錢,拿不回房子。
所以說一定要找特別有把握的關系和人,當然即使有把握,也要事前有所約定。寫清楚產權歸屬、資金來源約定等等,盡量減少風險。當然,還是那句話,違規操作最好不要這么做。
感謝邀請。
借名買房應該都是不錯的朋友或親友,如果確實需要借名買房,建議寫好協議,找第三方見證人簽字,或者公正出資人,使用人等。留好證據,銀行流水。
借名買房合同,如果所簽訂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者沒有顯示公平,讓對方有重大誤解的情況,只要能表述清楚房屋的實際產權人是誰,名義產權人是誰,房屋將來如何處理等,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借名買房依然會存在很大的風險,建議當事人謹慎處理。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名他人名義買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這樣操作是否有效,主要看界名人(實際購買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記人)之間是否有借名協議,這主要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規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購買以前簽訂了房屋借名協議,將房屋的權屬約定清楚的,應該認定借名行為有效,房屋的時機權屬歸借名人。如果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