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買車合同的效力_借名買車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法律并不禁止借名購車,認可。但協議要將雙方權利義務說清楚。
“借名買車”情形下車輛所有權的認定北京二中院裁定賈某訴邱某買賣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 機動車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機動車及附屬證照的所有權歸屬車輛的出資購買人,而非登記所有權人。案 情 2007年,賈某將其名下京牌松花江牌小客車賣給邱某,邱某支付購車款1.6萬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車輛交付后,車輛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11年底,賈某向邱某購買京牌松花江牌小客車,并將車登記到河南省他人名下。賈某支付購車款600元。 2012年2月,邱某以賈某的名義從他人處購買了寶來牌小轎車一輛,并將車輛登記在賈某名下,車牌號為京牌,邱某支付購車款10.03萬元。賈某協助邱某辦理了上述車輛登記手續。現寶來牌小轎車及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購置稅憑證由邱某占有使用。 賈某認為因北京市出臺小客車調控管理制度,非京籍人員不能在北京辦理過戶手續,原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達成的口頭買賣協議;2.判令邱某返還賈某京牌寶來轎車一輛;3.邱某向賈某交付京牌寶來轎車的相關證照,包括車輛行駛證、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購置稅憑證;4.訴訟費用由邱某承擔。裁 判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為:2007年,賈某將其名下車輛賣給邱某,雙方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規定,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的方式無償分配;指標的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由于出臺了上述政策,原、被告的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事實上已經履行不能。2011年底,賈某又向邱某將京牌松花江牌小客車購回,并將邱某購買的寶來牌小轎車登記在賈某名下,上述行為屬于原、被告就涉案車輛成立新的合同關系,故原、被告2007年的口頭購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實際已經終止,賈某要求解除該買賣協議,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邱某以賈某名義購買小轎車并將車輛登記在原告賈某名下,本質上屬于“借名買車”,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的規定,亦擾亂了國家對于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還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上述行為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關于涉案車輛所有權歸屬,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機動車登記并非設權登記,機動車的登記所有人并非一定是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京牌號登記項下的寶來牌小轎車由邱某出資購買并實際占有使用,故車輛的所有權仍歸邱某所有,賈某無權主張車輛及相關證照的返還。 遂依法判決:駁回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賈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賈某撤回上訴。評 析 近年來,小客車的“車戶分離”現象引發了大量疑難訴訟,如何判斷在借名買車的情況下,機動車及附屬證照所有權的歸屬,是實踐中的難題。1.機動車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對機動車的物權取得方式采取交付生效、登記對抗主義的原則。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的設立和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機動車登記也不是設權登記,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一般規則與機動車登記制度的特點必然會在特定的情形下產生“車戶分離”的現象。本案京牌號寶來牌小轎車由邱某出資購買并實際占有使用,車輛的所有權仍應歸邱某所有,車輛證照屬于車輛的附屬證件,所有權同樣應歸邱某所有,因此,賈某無權主張車輛及相關證照的返還。2.主張返還車牌號,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從本案中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思考,賈某還能否要回自己的車牌號?筆者認為,由于車牌號并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物,它無形,也無法用價值衡量,而車輛登記屬于一種行政許可,購車指標資源的分配和管理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范疇,如果賈某起訴要求返還車牌號,法院應當以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賈某、邱某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行政機關應當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懲處,撤銷其機動車登記或駕駛許可,收繳車牌號。因此,判決建議行政機關對“借名買車”的行為進行相應處理。 一審案號:(2015)大民(商)初字第285號,(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8914號 案例編寫人: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蔣怡琴
答案 1為什要用你的名字 他是你的代理人嗎?一定要注明代理人 怎么簽協議在法律上都逃避不了責任。
在目前的現 行法律下,出了事情都要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不能讓他用你的名字 讓他吃官司用別人的名字買車,主要簽寫免責協議和歸屬權協議。就是這個車掛在朋友名下,但歸屬權是你的,出了事情朋友也不需要擔責。需要做的是:
1、協議約定清楚財產實際所有權人等;
2、保存購車系您付款購買的相關證據。、擴展資料:借名買車時的注意事項:如果“車主”(被掛名人)反悔,可能導致錢車兩失;若被掛名人對外有債務,該車輛還可能被視為被掛名人的財產而遭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若順利上牌后,被掛名人還可以將車輛賣出、報廢等。而對于被掛名人來說,也同樣存在風險。首先,若車輛發生事故,雖然是汽車的實際所有人開車,但車輛登記人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若實際購車人未按時還貸會導致被掛名人的信用喪失;另外,在車輛違章扣分罰款等方面,被掛名人也要承擔被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還是要按法規辦事,切莫鉆所謂的“漏洞”。參考資料:人民網-借”朋友名買車 車輛權屬歸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