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證明自書遺囑是自己寫的_自書遺囑怎么證明有效?
特邀律師
現實經常遇到這種情況:某一個繼承人拿出一份自書遺囑,要求財產按照自書遺囑的安排辦理。那么另一個繼承人呢,不認可這個自書遺囑,認為是偽造的。那么這種情況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可以拿出死者在同一時期的本人書寫其他書面材料,到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筆跡鑒定,通過筆跡鑒定來認可自書遺囑系其本人所寫。所以為了避免發生這種糾紛,自書遺囑的書寫者在留自書遺囑時應該錄音錄像,以防止出現糾紛。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吧,我是婚姻家庭律師。
見過很多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一旦被判無效,損失可不是一張紙那么簡單,本來可以坐擁成百上千萬的遺產,可能就因為那么一兩個關鍵點出了岔子,你就白白地做了一場白日夢。
先答本題。
咱國家的繼承法是1985年實施的,距今已經33年了,這33年這世界發生的可不僅僅是天翻地覆的變化,可,繼承法沒變,其穩定性堪比美國憲法。就我國法律更新修改的速度來說,這繼承法可以說是當之無愧的釘子戶。
開個玩笑。
釘子戶的特點是默守陳規,死板教條。
比如這遺囑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審查一個遺囑是否有效,先看是不是滿足了形式要件。比如:某老兩口共同立了一份遺囑,把遺產全部給兒子繼承,閨女一邊涼快,男方執筆并簽自己的名,女的在上面簽名摁手印。這遺囑有問題沒有?看似沒有;是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當然是,特別是老太太,重男輕女啊,生怕家產讓閨女分了去。
可,后來這案子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該遺囑部分有效,即老爺子那份,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老太太這邊,算代書遺囑,但沒有見證人,所以,無效。
就這樣,老爺子遺產按遺囑繼承,老太太的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讓閨女分走了其中一半,總數的四分之一。不知道老太太地下有知,會不會氣得直跺腳。
老爺子的遺囑為什么有效?因為它滿足繼承法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自己親筆書寫,本人簽名,有日期。
自書遺囑符合以上形式要件,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意思明確,就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經常有人對自書遺囑提異議,要求鑒定。這就需要保留立遺囑人在同一時期書寫在其它地方的字跡,以備鑒定使用。
實踐中,真有人偽造遺囑,還有人咨詢我:偽造遺囑可不可以?
我的回答當然是不可以。
偽造遺囑不是偽造遺囑這么簡單,涉嫌侵吞他人財產了,我認為,重者可以構成刑事犯罪。
請自重。
真、假,描述的是事實的狀態。
法律事實不等于客觀事實。
法律事實是指由合法證據支持的能夠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化的事實。沒有合法證據支持沒有法律事實。
只要證據合法,證據指向(導出)的就是法律事實
您好!
遺囑繼承,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需要區分幾種情況,決定了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手續不同。
首先提示一點:目前情況是,即便遺囑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單憑遺囑也不能直接繞過其他繼承人、直接辦理遺產繼承。遺囑的作用,就是指定繼承人,僅此而已。繼承該怎么辦還怎么辦。
以下分三個方面說明一下:
情況一:如果所有繼承人均認可遺囑
這種情況下,與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沒有什么太大關系。這時候,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需要的證明包括:
- 財產證明。遺囑中標明的財產,要有相關憑證,例如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等。
- 身份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否則,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而不單純是遺囑繼承人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
- 親屬關系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上)的親屬關系。可以在原單位、檔案管理所在地開具。
- 死亡證明。包括遺囑訂立人的死亡證明、以及所有繼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證明。
拿著這些證明,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注意,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辦理。拿到《繼承權公證書》之后,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的過戶手續。例如,如果涉及到房產,就要去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情況二:對遺囑產生質疑。但是如果認定了遺囑的真實、合法性,繼承人之間就沒有爭議了。
這種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遺囑合法、有效性的證據。
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簡單說一下:
1.公證遺囑。如果是公證遺囑,一般來講問題不大。有公證處的章是最重要的。
2.自書遺囑。
- 訂立人在訂立時的精神狀態證明。要證明訂立人在當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訂立的遺囑。
- 筆跡。訂立期間的筆跡,用以證明遺囑確實是訂立人自己書寫。
- 如果有見證人(不強制),要有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訂立時工作做的比較到位的,最好有當時見證人的見證書。
- 如果有訂立過程的錄音錄像(不強制),要提供相應原件。
- 其他認為有利于證明遺囑的證據。例如,訂立人在遺囑中捺印了,最好就要有指紋證明;訂立人寫完遺囑之后拍照了,就要有原始照片。等等。
當然,遺囑內容的書寫必須要合法、規范。這個靠遺囑本身就可以做出證明。
3.代書遺囑。
要求的證明材料與上面基本類似。但是,見證人是必須的。而且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其他人見證。
4.錄音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和音視頻原件。
5.口頭遺囑。這種遺囑形式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只能在危急(例如病危)時刻采用,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如果證明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不再有爭議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種情況的提示準備材料、辦理手續。
情況三:質疑遺囑,且都證明了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依然要求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了。
這時候,遺囑就非常重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按照情況二,先要看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根據法院提出的材料證明要求準備。
打完官司之后,法院會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判定的繼承人,憑著這個判決書,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自書遺囑是指被繼承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種遺產處置方式。但是自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點:(1)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否則就屬于無權處分;(2)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具體包括遺產范圍要明確具體,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3)自書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被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書遺囑也會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4)自書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不能采取他人代書、機打等方式形成。在現在的許多案例中,打印后再簽名的遺囑有許多被法院判決無效。鑒于書寫遺囑是一個高難度的法律技術活,建議想自己寫遺囑的話,最好委托律師來指導和操作,這樣才不會給后代留下后患,給自己留下遺憾。
自己寫遺囑可能會導致無效。如果法定繼承人懷疑遺囑有效性,比如說他可以說這個不是本人寫的,鑒定字跡是個很復雜的事情,同一個人寫字不同時期甚至不同時候寫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樣是吧。他還可以說這個遺囑不是在正常環境下寫的,比如說受到威脅,還可以說是在神志不清等狀態下寫的,總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認這個遺囑,要找遺囑繼承人扯皮是有很多辦法的。所以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最好這樣寫。
一是,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遺產。比如夫妻婚內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寫遺囑就不能寫,把哪個房子給某某人,要寫,把哪個房子屬于自己的一半給某某人。同樣,銀行存款,其他財產等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二是,保證遺囑有效性。可以請兩三個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讓他們幫助錄像,說明你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神志不清等問題。邊寫邊錄,自己也可以在錄像里面說一些話。寫完后朋友簽字作見證人。
因為現在的房產一般價值都比較大,家里老人壽命也越來越長,可能出現中間一輩先于前輩過世等問題,中間一輩如果兄弟姐妹比較多,遺產問題就會很復雜,所以早立遺囑是對的,我覺得這個觀念需要推廣。我跟我老公說這個問題,他反對,說不吉利,不過我還是想找個機會寫個遺囑,畢竟世事難料。
找親屬簽字證明,或者到公正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