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風險_如何在合同簽訂中規避風險?
特邀律師
我個人認為不合理,因為每一位醫護人員他們手里都掌握著良心或道德準責。病人的生命就掌握在他們手里。我認為簽訂這種風險協議就等于和那位主刀手簽訂他的良心或道德協議。病人和家屬沒一點主導作用,隨他所欲…
規避合同風險的方法:
1、合同訂立前
當事人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或者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以及采用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容易導致締約過失責任。
對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時,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構成了合同訂立前或第一階段的合同風險。
2、合同訂立階段
發生重大誤解、顯失公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當事人不適資格或者資格缺陷,乃至惡意串通等等而訂立合同,會導致合同訂立階段的合同風險。
3、合同訂立前和訂立這兩個階段的風險,可以稱為合同前期風險。
4、合同履行階段
這是實現訂立合同時合同利益設定目標的重要手段。
5、合同終止后階段
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應停止完結。
合同終止的事由不同,則合同權利義務停止完結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區別,如,合同義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完畢,合同當事人的協助、保密義務仍然存在。
合同風險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
合同風險的產生,有合同當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當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實現出現障礙。
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于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
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規避簽訂合同的法律風險,應當做到以下幾點:
1.審核主體
審核主體,就是要確認與你交易簽合同人或公司是真實的,能簽訂合同的人。
審核方法:如果對方是公司,可通過全國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是否合法存在。如果対方是個人,應當看對方身份證原件,并復印下來。
2.審內容
審內容主要審核書面記錄的事項與口頭商定的事項是否完全一致,是否有錯漏,增加。
還要審查文字表述是否存在歧義。實踐表明,審內容至少要反復三次以上。
3.當面簽署
合同應當雙方當面簽字與蓋章,防止對方偽造或欺騙。
同時,簽字應同時按指模,合同多頁時,每頁均要簽字,蓋涉及縫章。
獨立保函,又稱見索即付保函。當施工單位向業主開具獨立保函時,只要業主在保函有效期內向銀行提出索賠,銀行就必須先行把保函金額賠付給業主。然后銀行再向施工單位追償這筆費用。
以前國內很多銀行對獨立保函的獨立性不認可,但是隨著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國內獨立保函的見索即付效力被正式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之規定,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在施工領域,保函申請人一般是施工單位,開立人是銀行,受益人是業主。
與傳統的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不同,獨立保函獨立于業主與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只要業主提交了符合保函規定的單據,銀行就必須在保函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付款。且銀行只能對業主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規定進行形式審查,無權調查施工單位是否真實違約,也不能援引施工單位在施工合同中的抗辯權對抗業主。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施工單位在業主存在保函欺詐情形時可以申請保函止付、提起保函欺詐訴訟,但因保函兌付時間短、舉證責任大、法院審理謹慎等原因,實踐中能夠成功止付的案例相對較少。
正是因為獨立保函的上述特點,獨立保函無疑降低了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談判地位,增加了施工單位被業主惡意索賠風險。
一、獨立保函的風險
惡意兌付風險
惡意兌付風險是指在施工單位沒有違約的情形下,業主故意兌付保函的風險。實踐中,業主往往要求施工單位提交見索即付保函,要求保函中載明施工單位如有違約行為,銀行在收到業主提交的保函索賠申請文件后就應立即無條件支付相應款項。銀行兌付保函只需對業主提交的單據是否符合保函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因此,即使施工單位沒有違約,但業主想讓施工單位退場、讓施工單位在某些地方讓步或者達到自身某些目的,也會惡意兌付保函,由此向施工單位施壓。在業主惡意兌付保函后,由于是見索即付保函,施工單位將很難阻止銀行兌付。
喪失談判地位風險
在獨立保函開具后,由于業主和施工單位地位不平等等原因,業主很可能在過程中尋找施工單位違約的情形,并以兌付保函相威脅,從而逼迫施工單位認可業主的工期要求、價款要求、質量要求、新的保函要求等,施工單位難以反抗。
失信與喪失現金流風險
實踐中,施工單位通常會選擇有業務往來的合作銀行作為保函的開立人。合作銀行基于施工單位的歷史信用及施工單位的存款,通常不會要求施工單位額外提供保證金。但是,一旦業主向銀行兌付保函,為保障自己的追索權可以實現,銀行通常會要求施工單位在銀行存入等額現金作為保證金,否則就會降低施工單位在該銀行的信貸額度,嚴重影響施工單位在銀行的信用度。并且,若施工單位為了保障自身在銀行的信用度,將等額現金存入銀行。如此,保函項下款項不僅將被業主提取,與保函金額等額的現金也將無法使用。實踐中,履約保函的金額動輒幾千萬,一旦業主向銀行兌付保函,施工單位將面臨巨額現金被提取或凍結,企業現金流將面臨巨大的壓力。
二、風險防范與應對
1、審慎選擇保函格式
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保函格式或者未約定要求施工單位必須開具獨立保函的情形時,施工單位應避免開具獨立保函,而是選擇開具一般保函,以免增加自身風險。
2、對業主資信進行審查
在保函開具前,應對業主的資信進行審查,包含業主的注冊資金、在行業內的地位、業主涉訴情況、土地出讓金繳納情況以及過往履約情況,并注重對業主是否有惡意提取保函行為的調查。在業主資信不良或者業主有惡意提取保函記錄時,應拒絕開具獨立保函,而是通過協商談判,要求開具一般保函。
3、對獨立保函相關約定進行審查
在開具獨立保函時,施工單位應注重合同中對保函擔保內容的相關約定進行審查,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1
對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進行審查。若違約責任極不合理或者賠償責任過重,那么施工單位在開具保函前應清楚很可能在履約過程中業主很可能以施工單位違約為由,提取保函。
2
對保函沒收責任條款進行審查。有的業主會在合同中約定,當施工單位出現某些情形時,業主有權沒收保函,即保函項下所有金額歸業主所有。此種約定風險極大,在有相關約定時,施工單位一方面要做到不要出現相關違約情形,另一方面應盡量通過談判或者協商,更改相關約定。
3
對續開保函責任條款進行審查。續開保函條款審查應注意:續開保函時間、續開保函格式、續開保函金額等。
4、約定提取保函單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業主向銀行請求付款時,需向銀行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該等單據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請求書、違約聲明、第三方簽發的文件、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匯票、發票等表明發生付款到期事件的書面文件。
因此,施工單位應盡量爭取有條件的保函,即在保函中約定業主提取保函時應提交的單據數量越多、獲取難度越大越好。如要求業主在提起保函索賠申請時應提供施工單位違約的證明材料;或約定業主提取保函后應先將提取的款項交付第三方,待業主與施工單位爭議解決后再確定是否交付業主;也可以約定業主提交保函索賠申請與銀行兌付保函之間有一定的時間,以便為施工單位組織證據、向法院申請止付、提起保函欺詐訴訟、甚至就爭議問題提起訴訟,或申請財產保全爭取時間。
5、及時提起保函欺詐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1
受益人與保函申請人或其他人串通,虛構基礎交易的;
2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單據系偽造或內容虛假的;3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認定基礎交易債務人沒有付款或賠償責任的;4受益人確認基礎交易債務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確認獨立保函載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發生的;5受益人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該權利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為重要也是施工單位最多適用的是第(5)種情形。通常提起保函欺詐訴訟,應當以業主為被告,保函開立行為第三人,向法院申請確認業主保函索賠行為構成保函欺詐,判令銀行終止向業主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此外,在保函欺詐訴訟中,應注意保函欺詐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保函中止支付應向開立人住所地或其他對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獨立保函申請中止支付及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由獨立保函的開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書面協議由其他法院管轄或提交仲裁的除外。
因施工單位較多選擇己方所在地合作銀行作為保函開立人,因此,施工單位通常會選擇向銀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止付和提起訴訟。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釋》(〔2018〕14號 )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二)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因此,在上海提起獨立保函欺詐訴訟,在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情形下,應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6、及時申請保函止付
如果業主向銀行申請兌付保函,施工單位應第一時間審查保函文件的內容,確定業主提取保函的條件和管轄法院,并積極與銀行溝通,獲取業主提交的保函索賠文件,了解業主提取保函的理由和提交的單據。并向銀行表明該保函兌付存在爭議,業主系保函欺詐,施工單位已經向法院申請支付并起訴,請求銀行配合法院的訴訟工作,暫不兌付保函,盡可能拖延保函被兌付的時間。然后,向業主和地方政府發函,闡明業主兌付保函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表明業主提取保函的可能性后果,給業主施壓,并請地方政府介入從中斡旋。同時,施工單位應積極組織證據,及時向法院申請止付并提起保函欺詐訴訟。
7、注重過程資料的管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保函”的證明標準為“獨立保函欺詐存在高度可能性”;第二十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終止支付保函”的證明標準需達到“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地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
因該兩項證明標準均非常高,施工單位的舉證責任之重,舉證難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施工單位在履約過程中應注重施工資料的管理,及時上報索賠、簽證,固定業主違約的相關證據,收集己方的履約證據。一方面在業主意欲提取保函時可以和業主據理力爭,另一方面在業主啟動保函索賠時可及時向法院申請止付或提起保函欺詐訴訟。此外,施工單位還應注意與銀行保持積極的聯系和溝通,確保第一時間了解業主提取保函的信息,并盡可能延長保函兌付的期限。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后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后訴訟中處于不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