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能要回定金_怎么能要回定金?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房屋認購書也稱之為購房意向書,是房地產開發商在房屋正式銷售前,與有意向其購買房屋的購房者簽定的書面協議,是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房屋買賣中的習慣做法,而因此產生的關于房屋認購書問題也是不少。開發商為了能夠順利簽訂購房合同,都會在房屋認購書中約定購房定金,以此來約束購房者。但是,很多購房者在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時,卻發現合同內容對自己極其不利,這時,簽了房屋認購書就必須得買房嗎?如果簽訂認購書后不買房了定金可以退嗎?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么開發商就無需退還定金。因此,購房者在簽訂了房屋認購書后并不是必須得買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么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 在此我們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時最好不要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法》第 89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根據“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的規定
只要雙方都沒有違約,購車時定金就抵入購車款就行了。定金和訂金不是一個概念。訂金是預訂商品的行為。而定金是約束執行合同的方法。交定金者違反合同收定金者不退定金。收定金者違反合同要雙倍返還定金。您與車商定金預定了某一款車。商家在規定的時間里通知您車到貨,要求您在規定時間來提貨,商家如實按車型、顏色、配置給您提供了貨物,您也按時到場提貨,雙方都認為滿意,沒有違約,您交的定金就折抵車款的一部分了,相當于退給您定金。如果商家到期沒有到貨或提供的貨物不對,或與商量的價格不對這就是商家違約了,您應當雙倍索要定金。如果您不按規定到場提貨或不要此貨了,那就是您違約,您是拿不回您交的定金的。所以一定要區分訂金、定金、預付款。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定金是一定要不回來了。
不論是買新房還是二手房,購房者一旦鎖定房源,以下定金的方式確認,而賣方也如數收取了定金。并給買方開予了收據,就表示買賣雙方要遵守各自的行為準則了。
事后,任意一方違約不買或者不賣,都要以收取定金數額的雙倍賠償給對方。
問題中的“定金”,是一定要不回來了。就字面而論,通俗的講,就是板上釘釘,不能反悔,不想買了,就是違約了,定金理所當然被賣方“沒收”,當成違約金作為賠償金額。
在買賣房產交易的過程之中,買方在支付定金時,只要做到以下幾點,都有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第一:買家鎖定自己喜歡的房源,對樓層、朝向、成交金額三思而后行。反悔琢磨,是否符合自己的條件。切記將就。
第二:面簽買賣合同時,認真閱讀合同中的條款。必要時,增加補充協議。
第三:關于“定金”或者“訂金”之間的區別。寫在前面的“定金”二字,是一定退還不了。后者的“訂金”是可以在買賣雙方面簽合同時,有不同分歧,達不成買賣協議,房產交易無法完成,可以如數退還。不存在誰賠償誰。
因此,購房者在支付第一筆買房款時,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是由于賣方的原因導致不買了,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如是因為買方的原因造成不買房了,無權要求退還定金;如是因為不可歸于買賣雙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要求退還定金。所以是否能要求返還定金,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建議先與賣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解決。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這是買賣雙方的一種交易保障方式。然而,很多購房者都會遇到各種原因后悔下定金的房子,但是開發商卻不退定金的情況。其實,購房者不必擔心,定金是否能要回并不是全由開發商說了算,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定金一般是在認購協議中約定的,因此購房者首先要對認購協議的內容有明確的了解,認購協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本質區別。但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般認為要回定金的難度較大,但滿足了一定的條件,定金還是可以退的,那么如何來判斷呢,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買房是一件大事,因此交定金時也不能馬虎,提前了解定金是否能退,并在定金協議或認購合同中和開發商做好各種約定,保證房產交易的順利進行。一旦出現問題,按照協議中的規定解決問題,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您好,“定金”在《合同法》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收回。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則。如果是甲方違約,那么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乙方違約,則應該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