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黨籍處理_刑事拘留黨紀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公務員被法院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后,有可能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中的“降級”與“職務升降”一章中規定的降職不同,“職務升降”一章中第47條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該規定所指的“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即降職不屬于行政處分的性質,是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而給公務員帶來的不利后果。
1.警告。警告適用于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后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于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后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于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后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免于刑事處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問題是:判處監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已經開除黨籍,公職可以保留嗎?
答案是:要區別不同刑罰種類、不同身份公職人員而定。
一、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
判處監外執行犯罪人員,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管制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強制勞動的刑罰。
拘役,在中國是主刑之一,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期滿后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指定監管場所執行,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三)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新的犯罪行為,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四)暫予監外執行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二、公職人員的概念內涵
國家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工作人員,既國家公務員,以及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三、國家公務員
黨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人民團體工作人員,犯罪被判處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實體刑罰,也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無論收監執行、監外執行與否,一律予以開除公職行政處分。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
(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當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俗稱監外執行的。
(三)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五、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指的是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由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依法判處刑罰的,參照國家公務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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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刑事拘留成立并最終起訴判決認定有犯罪事實,肯定都做開除黨籍處理。
一個人的錯不能影響下一代,人非圣賢,只要是人都可以犯錯誤,而犯了錯誤,國家政府也對他本人懲罰了,為錯,他也付出了代價。因此,我想不應該珠連下一代,如果是這樣,長輩們的錯,做為子女是無法去制止和改變。但如果是因為長輩們的過錯而影響了下一代。會令孩子們憎恨這個國家。憎恨這個社會。甚至憎恨所有人。也容易產生報復心理。我個人看來,應該或必須取消這一條政審條件。否則很容易破壞社會和諧。與現代社會理論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