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撫養權怎么算_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定?
特邀律師
不行的,沒經男方同意女改孩子姓是違規違法,如改了起訴可以改回原姓,不論離婚撫養孩子雙方先協商,如協商不了法院判決,但目前婚法有很多不完善公平人性化,孩子的判定要調查雙方是否有重大過錯和收入,如是無過錯只是感情問題有收入孩子堅決不能判給一方撫養到十八年,這種判法是喪盡天良,孩子要按年階段來三年一個階段6次剛好十八歲成年雙方各可撫養三年,讀書七歲開始根據那方有利于孩子讀書生活有利更好來判給一方讀書生活,孩子寒暑假另一方接回生活教育培養,這樣孩子能很好與父母見面生活教育,避免一方耍賴不讓探視也難,撫養費和讀書費雙方各出收入20%-30%避免一方以要撫養費為由要高撫養費和沒真正用在孩子身上,而現在的婚法和法院司法部門一判就判判絕去,另一方出了撫養費由很難見到自己孩子,執行力度拖拖拉拉不作為,要全國全社會行動起捍衛維權每個公民在婚姻和親生子女的權利,堅決鏟出目前婚法規定以感情不和一方起訴,無重大過錯二審判離孩子撫養判定由單方撫養十八年,已嚴重危害家庭父母子女帶來心靈巨大傷害甚至逼著犯人命,司法要與時俱進發現問題改進推動全面改革,這樣才國家社會家庭人民稱贊擁護團結!
如果夫妻離婚了。撫養權一人一半。如果不能要孩子的人,必須得掏撫養金
離婚就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隨著離婚率持續走高,關于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糾紛也在增加。離婚時孩子撫養權如夫妻上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歸屬。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相關證據準備:1、雙方基本條件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并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證據。大多數情況下,孩子特別對于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更多婚姻家事法律問題可關注,私信咨詢。
對于孩子撫養權的這個問題,首先夫妻雙方是能協商的還是要先協商解決。我特別不贊成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拿孩子作為籌碼,因為夫妻雙方離婚,本來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就已經造成了影響,如果再拿孩子作為籌碼,那孩子是不是太可憐了呢?所以我通常都是建議當事人離婚的時候,財產你可以爭,但是孩子沒有必要爭得歇斯底里!
因為有很多人爭奪孩養孩子撫養權的目的,就是不想讓對方看孩子,其實這個是既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因為法律規定了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但是你不能阻撓對方來探望孩子,探望孩子是對方的權利,這不僅是對方的權利,而且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很嚴重影響的。如果你爭奪撫養權,就是為了不讓對方來看孩子,這種情況下是違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不利的。
所以我們建議當事人對于孩子撫養權還是要心平氣和的去協商,因為你們只有協商好了,孩子才能夠健康平安的長大。
如果實在協商不成,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一般兩歲以下的孩子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比較大,超過十歲的孩子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2至10歲之間的孩子,就要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了,這個就需要法官來根據自由裁量權來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
所以你看,與其讓法官來猜你們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還不如你們雙方自行協商,因為孩子撫養權雖然歸你了,也不代表你就能一直養著這個孩子不讓對方看,所以孩子撫養權歸誰,其實意義并不太大。
而且也不是說誰擁有了孩子的撫養權,誰就能夠多分財產,這個是不會產生很巨大的影響的。
所以建議大家在離婚的時候,既然已經離婚了,就好聚好散吧,看著孩子的面上,將來大家還要見面,就不要見面三分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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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只有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才構成‘事實婚姻’,此時間截點后在法律上為同居關系。 其次,關于同居關系的解除。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分割同居期間共同所有的財產。 最后,因為你們本無夫妻關系,所以也不存在所謂‘第三者’。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原則上會根據哪方條件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長來判定 。如果孩子不滿兩歲一般必須由母親撫養,超過兩歲但仍年幼的孩子判給母親的可能性也極大,除非女方沒有意愿或被證明沒有能力撫養孩子。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付給撫養費。
第一方面: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可以從下面六個方面收集證據。
1、可以提供個人工資流水、勞動合同、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材料,證實自己在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方面優于對方;
2、可以讓居委會開具證明、找鄰居提供證人證言、或者提供自己及父母與孩子日常生活合照等,證明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由自己或自己父母方照顧孩子更多;
3、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
4、可以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書等相關證據證實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自己輔助撫養子女;
5、可以提供相關證明證實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優異;
6、收集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第二方面:搜集證據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比如對方存在家暴、婚外情的相關證據;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惡習的;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以及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總的來說,法院在判決的時候也會考慮雙方父母撫養的情況,核心原則就是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撫養費承擔的標準有三大原則,一,子女的實際需求;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子女的實際需求是確定撫養費金額的首要原則。實踐中,應該列舉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根據過往的生活消費習慣及開支情況來確定撫養費承擔的標準。
如果對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如果是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如果對方沒有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來確定給付的比例。
所以,如果要想爭取更高的撫養費,可以考慮下面幾點做法:
一,收集對方的工資流水、工資條、勞動合同,通過律師前往其工作單位調取其收入情況;二,收集能證實對方有較好經濟支付能力的證據,比如對方名下的房產、車位、車輛、公司股權、投資理財等資產證據;三,注意保存孩子日常生活消費的憑據,可以適當為孩子報讀興趣班、輔導班及為孩子購買必要的保險費用等。
謝謝邀請;樓主提這個問題,是在考小學生吧,誰生的誰養,當然是天經地義不容推辭的責任。別說法律了,這是自古永恒不變的錢定。如果連這也鬧不清,真得懷疑人生了。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雙方有共同擔負起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義務,有保障孩子接受教育和身體健康的責任。這個義務必須履行到孩子年滿18周歲成年,才算終止責任。
夫妻感情破裂,導致離婚,無論是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還是走司法的路子依據法律解除婚姻,雖然我國在婚姻的制度上實行是以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為原則的,只要沒有落實好對未成年孩子的撫養問題,依據法律就不允許解除婚姻。
怎么支付孩子的撫養,由于我國區域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有發達地區和不發達地區,導致區域間的經濟消費總體不平衡,所以法律沒有作出具體金額的規定。支付未成年孩子撫養費方法,可以用共同財產的分割來抵扣,也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
如果說用個人的財產來抵扣對孩子的撫養費用,就要對個人財產進行評估,財產足夠撫養孩子到年滿18歲周歲成年,就算一次性交夠了孩子的撫養費。要是財產不夠,不足部分補上就行。
一次性兌現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按當地人民法院管轄區域內,城鎮或者是農村人均在上一年度的消費金額來計算。從離婚之日起,孩子的實際歲數到年滿18周歲相差多少年月,乘以上一年度人均消費100%,得出的數額就是一次性兌現孩子的撫養費用,其中就包括了孩子的教育和健康費用啦!
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一般以個人總收入的20%到25%來支付。孩子接受教育和健康的費用,各出50%。
我奉勸天下所有做父母的,你們再離婚,孩子都是你們雙方的,養孩子千萬不能互相推諉,斤斤計較。否則,就喪失了人格,是會遭萬人戳脊梁骨的。
離婚如何得到孩子的撫養權?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我首先要回答的是,提這個問題的人,把對孩子的監護權與撫養權給混淆了。
離婚后未成年孩子跟誰生活,因為未成年的孩子是還沒有完全法律行為責任的人,必須在監護人的規范下,遵紀守法,這就是對孩子的監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每個離婚的男女,對親自生育或者共同領養的未成年的孩子,都負有在教育方面,醫療方面,以及生活方面的共同撫養責任和義務,直道孩子年滿18歲終止撫養。
如果夫妻倆是協商離婚的,可以協商孩子未來的監護權歸誰。從民政局拿到離婚證開始,夫妻倆所簽的離婚協議,就具有與法律相同等的合法性產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的雙方在對孩子以后的監護權歸誰這個問題上產生了分歧,只有上法院打官司離婚。法官在對孩子的監護權應該判給誰,首先會征求孩子的意見,看孩子愿意跟父親,還是母親生活,然后再綜合男女各方的經濟收入以及家庭環境,哪一個更適合孩子的健康成長,就會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優勝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