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算夫妻分居_夫妻怎樣才算分居?
特邀律師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著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單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夫妻雙方分居兩地,能長久嗎?
我們的父母都是七八十多歲的人了,在那個年代的人,因為工作原因分居兩地是最正常不過的了,都是個把月才能團聚一次,他們的感情也沒有什么不好的情況。
現在的人,太驕氣,不能吃苦,忍受不了寂寞!外面的花花世界,造成婚變的可能性很大!
現在的社會既現實又殘酷,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有得必有失!
但我想說如果你既放不下孩子,又想妻子在身邊,辦法還是有的,把她們接到廣東,可以做一些自由職業。
比如晚上一起擺夜攤,存點錢以后夫妻兩人做點小生意買賣,又或者叫妻子學做自媒體,賺點小錢還是可以的,
反正做什么事都得持之以恒,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先分居才能提出離婚。
1、能判決離婚的條件很多,可參考婚姻法第32條有關規定,離婚的條件,不只是分居時間一條。
2、分居,即使達到兩年,如對方不認可,或是無相關證據證明,則法院仍可以不判決離婚,空耽誤兩年。
3、根據法律規定,即使是判決離婚,之后再起訴,就有很大機會判決離婚。
兩地分居由于時間、空間的限制,對于夫妻感情無疑是會有一定影響的,但是現在社會由于工作、學習等原因,也無可避免會造成夫妻兩地分居的現象。長期兩地分居的夫妻,改該如何維系感情,互相體諒和理解,這對雙方都是一個極大的挑戰。我們知道,一段婚姻的維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的努力,對于兩地分居的夫妻來說,更加如此。首先,要保持良好的溝通。溝通是維系婚姻正常運轉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溝通可以化解許多生活中的小矛盾,增進夫妻感情。隨著通訊技術的進步,今天人們溝通交流起來也相對便捷,夫妻雙方不妨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每天抽出一定的時間保持聯系交流,適當的分享生活和工作中的喜悅和煩惱,也可以增進感情,不會因為兩地分居而逐漸淡化和疏遠。其次,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互相體諒,理解。長期分居,生活上的不便和情感上的孤獨,難免會讓人產生不滿的情緒,這時候不妨坦誠的告訴對方自己的真實感受,同時也要管理好自己的情緒,不要有不切實際的要求。要學會換位思考,充分的理解對方。第三,充實自己的生活。不要把全部的情感都寄托在家庭上,特別是妻子這一方。不妨把注意力適當轉移到事業和學習上,多看看書,豐富自己的業余愛好,尋找生活樂趣的同時,也可以讓自己變得更加優秀,把獨居生活過的充實一些。第四,拒絕外界的誘惑。婚姻本質是一種契約關系,無論男女雙方都應該堅守自己的承諾,拒絕外界的誘惑。兩地分居期間,情感空虛,更要防患于未然,避免跟異性頻繁接觸,讓另一半產生誤解。雙方也要對彼此的感情有充分的信任。第五,適當給對方驚喜。讓感情“保鮮”。如今交通便捷,長期分居的夫妻更要找機會團聚,節假日或有特殊意義的紀念日,不妨給對方一點小驚喜,增進夫妻感情。不過,更重要的還是要努力盡快結束長期分居的狀態,希望大家都能生活美滿。
我想說個不太一樣的故事:
我和我老婆大學畢業以后一個一個落戶北京,一個落戶天津當了高校教師。開始在天津高鐵站附近買了套婚房,無論我往返京津還是她上班都算比較方便。后來為了寶寶又在北京買了套一居室的房子把集體戶口遷出來了。目前我一周在天津住四個晚上(周五周六周日以及周中的某一天),在北京住三個晚上。
1、優點:
一般我6點下班,公司離南站2站地,趕得上6點半的高鐵,大概7點13能進天津的家門。比我回北京的家要快5到10分鐘。第二天早上做天津7點50的車,8點20到北京南站,8點40準時打卡。
2、缺點:
成本較高,每月有1000左右的高鐵支出。另外耽誤部分我在北京工作之余的應酬。最后是自己一個人在北京住的時候還是會感到有些孤獨。
3、未來的計劃:
已經掛牌要賣掉天津的房子,在北京添個二套,因為孩子媽是大學老師,一年有10個月左右的時間是不怎么用“上班”的。所以我們的還是會以在北京生活為主。異地不易,且行且珍惜
有一定的距離限制,要長途跋涉才能相見;
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長時間不能在一起生活!
離婚之前夫妻雙方分居的情況已經越來越常見。但什么才是“分居”,大眾的理解與法律規定的分居還是有很多的差別。 什么是分居? 從字面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分開住,各自過各自的,也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但從法律角度理解,對于構成分居的要素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床分食制,是指依法解除夫妻間的同居義務而保留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這個法律概念較為抽象,簡化地說,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 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非感情裂痕的原因而不在一起住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同一屋檐下住可以算分居嗎? 目前絕大多數的夫妻只有一個住所,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通常也只能誰也不搭理誰,睡覺時,也是各回各的房,不過性生活。 對于這種情況,開庭時,如果雙方承認還好,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又無法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法院很難認定為分居。
根據我國《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分居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請注意不是”分居兩年自動離婚“,關于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主要要以下五種:
1.夫妻分居的書面協議,若是口頭協議的,就必須取得對方承認。
2.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協議”,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3.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4.夫妻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或者證人證言等。以上就是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較為常見的五重證據。如在訴訟離婚時,需要委托離婚律師代為辦理,或如果需要聘請常年家庭法律顧問,可向趙麗律師團隊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