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公司合同詐騙_合同詐騙案的公司員工會定什么罪?
特邀律師
對供應商來說,你們公司授權員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蓋公司的章,屬于公司行為,員工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員工明知合同內容,合同欺詐應不存在。
但是可以從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角度要求賠償。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僅供參考。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六十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其具體的金額,各省市可依據具體情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規定。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如果員工利用公司的背景地位依照合同的約定完成了合同內容,所履行的合同內容也沒有侵犯到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時,一般不構成刑法上的詐騙或者合同詐騙。
但是作為公司來講,員工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可能還會違法公司法關于竟業限制等法律規定,一般屬于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嚴重違法公司紀律的行為,公司再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對員工進行相關處分或者開除。
以員工實際詐騙數額定罪量刑。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罪刑適應原則】,是指量刑應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見<刑法>第六條。
三、量刑標準,請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