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員工病假的國家規定_職工長病假規定?
特邀律師
勞動法關于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一)病假工資計算標準:
病假工資的計算,首先要確定兩個變量,一是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二是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2017年國家新勞動法關于職工病假工資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相關規定: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7、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國家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
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病假根據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同以及總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
根據你的情況,病假最多3個月,超出3個月的病假,用人單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二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病假即為醫療期根據工作年限不同,最高可以達到24個月。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同時,在各省、直轄市中,也會有相關規定,其規定時間應當不少于以上第三條的規定。
國家沒有規定員工一年有多少天病假,但規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具體見下: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擴展資料: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參考資料來源:天津人社局—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參考資料來源:國家人社局—勞動法
員工拿來病假條,公司能夠批準是有兩個方面的條件的:
第一,員工的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
第二,員工的病假單是真實合理的。
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一旦有問題,單位當然可以不批準。
首先說第一種情況。
員工的病假是有醫療期限制的,醫療期根據當地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但總體來說是與公司司齡來定的,一般在3-24個月不等,司齡越長,醫療期就越長。
如果醫療期滿,想要再申請病假,公司當然可以拒絕,如果公司拒絕后,也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就不算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屬于合理范圍的,但公司仍然要給員工賠付經濟補償金。
再來說第二種情況。
病假單的真實性。這是個不容忽視的現象,因為越來越多的人,為了休假而開假的病假單,淘寶上隨處可以買到病假單,有的人為了休假刻個章就把病假給請了,還有的病假單什么的都是真的,但是病是假的,就因為和醫生熟悉,也能把病假單給開出來。
現在的員工不能太相信,真是防不勝防。
所以有些時候,一些公司的HR,就會實地到醫院去探訪,看是不是有員工的就診記錄,一旦發現員工弄虛作假,這就不是批準不批準員工病假的問題了,而是公司要考慮是否辭退員工的問題了,因為這種性質非常惡劣,單位是可以有理有據的辭退。
這里也呼吁大家一下,作為員工還是要誠信的好。
做了10多年的人力資源,分享一點人力資源和職場信息,歡迎關注本號。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于"社 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 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 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準 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1、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事假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