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可以公訴嗎_一般侵占罪法院給立案嗎?
特邀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對于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可以直接改變罪名,將盜竊定為侵占進行判決
誣告我侵占148萬公司財產!見到公安辦案人員,我就一路喊冤,將當初被詐騙的事實告知公安人員,也提出有人證和當初的賬目可以證明收益支出。
可是見到面,公安人員就開始跟我提出和解。告訴我只要我和解,就不拘留我,案子就了了。并提出了巨額和解條件:放棄40%股權,70萬現金,當初原告賣給我的一套房子按買的時候的90萬價格估值。這是什么意思,我來給大家分析一下這個條件的實質:40%股權價值至少80萬,放棄40%股權,也就放棄了3年來我沒有分到的紅利,粗略估計在120-200萬之間,70萬現金,09年90萬買的房子,現在至少市價在120-150萬之間。也就是說,公安向我提出了一個總額在四百萬以上的賠償條件!!別說我是冤枉的,就算假如我真的侵占了148萬,也不應賠償四百多萬吧?!!這是什么,這只能解釋為敲詐!任何案件,公安都有義務收集被告人有罪和無罪的證據,可是,自從公安人員見到我開始就是當上了對方的和解代理人,每天跟我討價還價讓我和解!我只有一個要求,那就是撤案,還我清白的基礎上,我可以在合理范圍內給對方一定的贈與,那也是我覺得我是學佛的人,冤家宜解不宜結!可是,公安很清楚職務侵占罪不能和解,也更不可能撤案!我們主動提供物證和證人,一直到了預審階段,才匆忙讓會計出具了一份當年賬目往來的報告,就這么草草的只憑原告提供的所謂證據,將我移送審查批捕。檢察院公正辦案,存疑不捕將我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75條規定:“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在我的案子里,公安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明知不能和解的案件,不是收集充分證據,還原事實真像!懲罰真正的惡人,而是一直為虎作倀,逼迫我們和解。欺騙我和解就能撤案,其實是利用我不懂法律,想讓我先賠錢,認罪坐實案件,讓我的案子板上釘釘!然后對我提起公訴接受法律制裁,再次接受法院判決的各項賠償!!多么陰險毒辣!!法律不是捍衛真理!維護正義,而是成了這幫野心狼發家致富的工具!!!法律本身是健全的,可是,北海的法律在北海司法人員手中變成了殘疾,變成了惡棍!!這里沒有公正!這片天空看不見法律的太陽,多少人在這里含冤莫白!北海吸引了多少人來,就害了多少人!多少人心痛!是多少人的噩夢!?!再不治理,北海一定是個死城!侵占罪作為自訴案,在法院立案不是太難,真正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的,并不多見。
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可見除了要占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占罪。
如何定性拒不退還?拒不退還應以一審判決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還為標準。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占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占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占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現實生活中,在一審宣判前,大部分被告人都會將侵占的財產返還給自訴人 。因此,以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是太多。
謝謝邀請。職務侵占,屬于刑事公訴案件,3600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人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人在整個案件辦理過程中,擔負著審查、出庭、法律監督的職責,項項都很重要,不僅關系到案件的質量,而且關系到嫌疑人權利的保障甚至嫌疑人的前途命運。
起訴到法院前,公訴人要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查。本著“不枉不縱”的原則,構成犯罪的,補充完善證據,以備出庭使用;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訴。該階段的重要性體現在,通過有理、有據、細致、全面的審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案件起訴到法院,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公訴人要精神抖擻的全力支持公訴。訊問、舉證、發表公訴意見、答辯是庭審中公訴人的工作,每一項都要精心準備,才能完成一場高質量的庭審。尤其在法庭辯論階段,要充分預測被告人及其律師可能提出的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有針對性的對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觀點進行答辯、反駁,充分論證公訴機關指控犯罪的正確性,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最后,就是法律監督職能。既包括在審查起訴階段對公安機關偵查是否違法進行監督,也包括在庭審階段對審判機關是否違法進行監督。原來有一句老話“檢察院兩把劍,一把監督公安,一把監督法院”,形容的是原來檢察制服領花上的“兩把劍”,但現在,檢察制服早已經換裝了,雖然不再有那“兩把劍”了,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并沒有改變,在每個檢察人員心中、在每一起案件的辦理中,這兩把監督“利劍”,仍舊熠熠生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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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訴案件中唯一一個絕對親告罪,因此,任何情況下公安機關對此沒有管轄權,不能立案,如果立案,發現屬于侵占罪后,應當撤銷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