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職降薪是怎么賠償的_公司降職降薪可以直接離職嗎?
特邀律師
如果公司沒有掙得你的同意,隨意降職降薪,可以提出辭職,依據國家勞動法規定,要求給予經濟補償金。離職后,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降職降薪,還讓員工自動離職,作為被降職降薪的對象,一定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絕不可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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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角度看,為了讓公司的員工隊伍年輕化,可以針對一部分年齡高的員工進行優化淘汰,也是合情合理的。
隨著公司的不斷向前發展,一個90后人員的不斷走入職場,一些45歲、50歲、55歲、60歲的人員將相繼退去職場的歷史舞臺,這是時代發展的大趨勢,也是長江后浪推前浪的具體展現。
作為企業方,對人員進行年輕化配置,也是企業必須要做的一項具體工作。那么就難免要對年歲高的員工進行合理化淘汰,或者將年歲高的員工調崗到不重要的崗位,讓他們發揮余熱。
或許大家都知道,在華為公司做技術研發的35歲以上是不能夠存活的,必須要離開企業,讓年紀輕的搞研發人員上位,以保持企業永久的、旺盛的生命力。這是很多企業的紛紛效仿華為,讓公司的隊伍年輕化。是不是東施效顰呢?的確有一部分是是這樣子的。華為的東西不是每一個企業都能學得會的,也有走火入魔的。
我們相信只要是合理、合規的,合法的對年齡高的人員的進行優化和調崗,都是受到年齡高的人員支持和擁護的,否則將會受到強烈的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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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者角度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天經地義的,也是絕不可以示弱的。
對年齡高的員工進行降職降薪,如果說是法律規定的條件,那是可以的,這里所說的法律規定通常指的有三種情況。
第1種情況,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有證據證明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那么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調整工作崗位,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都明確規定,易崗易薪原則,崗位發生了變化,崗位進行了調整,那么薪水和職級都可以進行調整。
第2種情況,非因工負傷或者患病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那么這個時候也是比較合理合法的調整工作崗位的依據。在這種情況下,年齡高的員工被調整的工作崗位,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是對用人單位的法律保護。
第3種情況,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這是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對勞動者進行合法的調崗,比如說組織架構調整,有些部門沒有的,公司搬遷有些員工卻是不愿意去的,比如說公司經營困難,適當小規模裁減人員的,這些種行為都是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
除了上述三種情況以外,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非法進行降職降薪,并且逼迫其自動離職的,都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據理力爭,當然一定是據法力爭,絕不示弱。
首先是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進行調解,通過工會或者通過當地的勞保所進行調解。
無法達成調解合意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當投訴和仲裁都無效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不管是投訴、仲裁和起訴,一般耗時都比較長,甚至長達三年,很多勞動者都感到心力交瘁,而不愿意繼續走下去,那怎么辦呢?還有一項比較快捷的方式,那就是像電視臺等媒體進行曝光,以獲得較快的解決。
總之,當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非法侵害時,一定要據法力爭,絕不示弱,也是對自己的一種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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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降職降薪要看勞動合同如何簽的,是否增加了補充協議,如員工在管理崗位不能適應工作要求,經公司與員工協商先予以降職,降薪。
也有部分公司為了裁員,同時也想規避裁員所付出的賠償,故意給無過錯員工調崗,降職,降薪,從而達到讓員工主動辭職的想法。如果一個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庸者下,能者上也無可厚非,畢竟在老板眼里只有能為公司創造價值的員工才是好員工。
我是“職中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公司在沒有與員工協商、或者經協商但員工不同意的情況下,對員工直接降職降薪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
這個時候,員工采取主動離職的方式,就達到了公司變相、低成本地誘迫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了。
職中道觀點: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不要主動辭職。
案例
某健身器材公司以員工張某不能勝任崗位為由給張某降職降薪,由品質經理降為品質主管,工資從10000元降到6000元,但張某不同意,與領導協商沒有結果,堅持公司的決定。
張某提出要去申請仲裁,理由是公司無故降職降薪,要求賠償N+1的補償金,并且表明不會自己主動離職。該公司面對員工張某的要求,表示按程序走,不會主動辭退張某,從7月1日開始對張某進行降職降薪。
張某不滿降職降薪的決定,與公司協商又不能達成一致,自己想要走人,但心里想要了公司的補償再走,不愿意自己主動離職。
分析
一、公司以員工不勝任為由降職降薪,必須和員工溝通協商達成一致。
1、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管理權。
3、當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公司是可以自主調配員工的崗位,當然要注意降職的合理性。
張某從品質經理降為品質主管,因其專業能力及管理能力達不到崗位的要求,被公司降職并降薪,是合理的。
4、如果公司能與張某溝通,說明降職降薪的原因,承諾張某的能力提升上來了,公司可以給張某應有的待遇,這樣解決就再好不過了。
二、張某要求N+1的補償金實現的可能性不大。
前面分析的是公司認為張某不勝任被降職是合理的,那么張某的這個補償金要求,得到仲裁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小。
三、公司的不合理調崗降薪,員工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要求N的補償金。
1、根據《勞動合同法》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