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會執行法人嗎_公司欠款,法人有什么后果?
特邀律師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法人,法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什么是法人。法人,是大家對法定代表人的簡稱,而實際上這種簡稱是錯誤的,法人本意是指法律擬制的人,也就是本來不是人,但法律賦予其人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具有人的一些特征,因此,“法人”指的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簡稱為“法人代表”,字面意思是法人的代表,即公司的代表。(法人除了公司外,還有很多其他類型,這里不另外討論,就只討論公司法人)
(二)“法人代表”在公司的地位和法律責任。
“法人代表”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楚了,法人代表僅僅只是法人的代表,可以代表公司作出一些民事行為,法人代表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就等于是公司的行為,比如說簽訂合同、對外借款等等。其行為實質跟公司授權的業務員是一樣的,業務員可以代表公司簽訂合同,開展業務,但公司欠款不等于業務員欠款,同樣法人代表也僅僅是可以代表公司,而不等同于公司,公司欠款不等于法人代表欠款,所以對公司欠款,法人代表是不用承擔責任的。
例外情況是法人代表超越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或者違規行為形成的債務,公司不認可,只能是法人代表自己承擔。跟業務員個人違規行為形成的債務由業務員個人承擔道理是一樣的。
現實當中,我們會看到很多公司的法人代表承擔了公司的債務,是因為這些法人代表很多是公司的股東,公司股東作公司法人代表是很普遍的現象,這種情況下,對公司欠款承擔責任是基于股東身份,基于股東出資瑕疵而不是基于法人代表身份。
依我之見: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應由法人承擔。
一,所謂‘’法人‘’,并非自然人,它是法律以擬制人格的方法賦予在社會生產、生活、國家管理中的經營實體或機構以‘’人‘’的享有實體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獨立人格,簡單的說法人就是實體、單位丶公司、機構本身,并以自己的名義在社會話動,以自己的能力(注冊資本)對外承擔有限責任。法人包括公司法人丶社團法人丶事業法人丶機關法人等。
二,有限責任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法人,其特點是《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由發起人和其他股東出資向公司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以注冊資本的總額對外承擔有限責任。發起人和其他股東以認繳的股份比例在公司內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公司對外的權利和義務統一由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有限責任和義務。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在對外經營中的收益是‘’公司法人實體的收益‘’,對外產生的債務也是‘’公司法人應承擔的債務‘’。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諒解。
我國的公司基本上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公司出現的任何債務問題都由公司承擔,不會涉及到公司法人代表的個人財產。除非是有證據證明公司的法人代表侵占了公司的財產,這一部分被侵占的財產,應該要回歸給公司償還債務。我就經歷過這樣情況,我就是受害者,法人需要用個人財產償還債務。這是在二O一四年年底,由于公司欠債太多,法人一夜之間消失得無影無蹤,一時之間一石擊起千層浪,討債的人七十多戶完全到齊,由于法人不在束手無策不好處理。
春節以后法人回來了,登記了所有欠債金額名單,大概是七千萬左右,這明擺著是資不抵債,根夲沒有償還能力,沒辦法,只有各戶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處理。起訴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完全撤訴,撒訴后一年左右,法院又叫重新起訴,什么意思不得而知,只知道在別縣起訴的,法院已經開始執行拍賣他的分廠了,讓多數人白白耽誤了兩年的時間。
現在也有個水落石出,工廠已由市人民法院拍賣,大概拍賣得一千六百多萬,市法院又委托卓爾公司再次清理一下債務,時至今日已經基夲清理完畢待候分配。
如何分配賣廠所得,如何償還不得而知,自己也是受害者,因為有的起訴時財產保全過,有的沒有保全過,有的借款時有擔保人,有的沒有擔保人,怎么分配這是法院的事了,至今快七年了仍然沒有兌現,有的原告已經等不到分錢兌現的那一天早也夭折…………
公司敗訴后,如果被人民法院強拆執行不到位的,經強制執行人申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納入黑名單,如果強制執行申請人不申請,那有可能就不會列入。
原則上,不可以。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企業負債時,不得執行股東(含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只有私人企業的性質是:公民個人的獨資企業,或企業是普通合伙企業時,法定代表人才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首先, 你這個問題存在一個概念上的錯誤。法人指的就是公司并不是某一個自然人。根據你的案情描述,你這里所指的法人應當是說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雖然是由自然人擔任的,但是他具體的職責也是代表公司。而如果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應當由公司的財產對外進行償還。如果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公司屬于資不抵債的狀態,應當申請破產。而不需要法定代表人來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也沒有義務來清償公司的債務。
但是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看公司的股東有沒有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等現象。如果有,當公司資不抵債的時候,可以追究股東的責任,要求股東補齊出資,或者承擔償還責任。
所以綜上所述,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一是由公司的資產來進行清償,二是存在特殊情況時可以要求股東來代為清償。
主要看法人是否是股東,如果是就可以執行,如果不是股東,只會影響法人的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