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注銷程序規定_行政許可撤銷和注銷制度的區別是什么?
特邀律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正確答案:ABCD解析:《行政許可法》第7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題選擇ABCD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的規定。 在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活動中,注銷、撤銷和撤回是三個容易混淆的概念。所謂注銷是指行政機關注明取消行政許可,是行政許可結束后由行政機關辦理的手續。它與撤銷的區別在于,撤銷一般需要由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撤銷的事由通常是行政許可的實施過程中有違法因素,即違法導致行政許可的撤銷。而注銷的事由不僅包括行政許可實施中具有違法因素,還包括其他使得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終止的情形,即只要被許可人終止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行政機關即對該項行政許可予以注銷。所謂撤回既包括申請人在申請過程對其行政許可申請的撤回,也包括行政機關因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而對其行政許可決定的撤回。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撤回主要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本身并不違法,但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的撤回。行政機關在撤回行政許可后,也要履行注銷行政許可的手續。 根據本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主要有六類: 一是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未延續行政許可的。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被許可人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申請延續行政許可,如果被許可人未申請延續或者申請延續但未獲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機關即可依法注銷其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行政機關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是屬于人身權性質的行政許可,不可委托也不可以替代,而該公民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已沒有意義。比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賦予公民律師資格,這一資格只能由該公民本人享有,但如果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即意味著其律師資格沒有意義,所以,應予注銷。這里的公民死亡指的是公民實際死亡,而不包括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因為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情況比較復雜,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后還有可能重新出現,如果一概地注銷其行政許可,就不適當。 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或者被撤銷后,即失去行為能力,因此,其已有的行政許可應予注銷。 四是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撤銷、撤回的。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行政機關吊銷、撤銷或者撤回,都意味著該項行政許可已經結束,所以,應予注銷。 五是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比如,由于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情形,行政機關就應當依法注銷行政許可。 六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撤銷,主要指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亂作為造成本不應該給與許可的卻給與了許可,責任在政府機關,糾正程序就是撤銷行政許可。撤回之后,該許可自始無效。撤回,是由于某種比較正當的原因,不可歸責與雙方的理由,比如計算機系統故障導致錯誤發放了行政許可,挽救程序就是撤回。撤回之后,先前的行政許可有效(不然對被許可人不公平)。注銷,是由于被許可人不再滿足許可的主體條件或者許可期限屆滿并且不再續期,使行政許可歸于失效的狀態。吊銷,是一種行政處罰,是由于被許可主體違法或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許可機關對其作出的一種處罰,效果也是使行政許可歸于失效的狀態。參考法律依據: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 【撤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 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注銷許可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3、《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