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解除合同的法律風險_解除合同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特邀律師
辭退的風險是很難規避的。雖然法律有規定一些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是這些條件都屬于在問題很嚴重的情況下,一般公司的辭退都并不是因為這些理由;即使存在這些問題,公司很難提出確實的證明。
最好的方法不是辭退,而是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申請。也可以有一些小技巧:1、崗位調整,比如專業人員安排一些其他的雜務工作給這個員工;2、薪酬的調整;3、就這個員工工作上的錯誤進行面談,讓他主動離開。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九十八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會有如下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
三、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四、但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好了,回答就到這里,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識,有任何疑問可以關注并私信我們,謝謝。
一、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能繼續工作?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有二個:
一是強制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合同是指違反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論是否已經承擔賠償金或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員工的要求,并在自己能夠改選的條件下,對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繼續按照要求履行。
強制用人單位繼續履行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了勞動合同;
2、勞動者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
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情形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
(2)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
(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大體程度上是分成兩種的,第一種就是公司為了滿足某些私利,無視職工的權益,不和職工商量,也不尊敬職工就直接辭退的,第二種是,職工自己做錯了一些重大的事宜也會被公司強制性的開除。前者可以,存在繼續工作的這種可能性,后者的話,自己就要重新尋找其他的工作了。
單位如果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首先需要單位符合法定的條件, 例如單位存在裁員或者無法經營的狀態,或者勞動者存在法定的過錯, 否則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會 涉嫌違法 解除勞動合同
居家隔離也是為了配合控制疫情,是對自己對他人的負責,其次這也是國家當下針對這次疫情的政策要求的,單位不應該強制解合同,若是強制解除合同,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國家勞動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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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強迫員工和其解除合同并與其全資子公司簽訂合同,這合理嗎?
答: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這么來應對:
一、公司強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全資子公司再重新簽訂合同。這不合理,也不合法。員工可以大聲說“不”!
二、勞動法規定,第一,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勞動。第二,公司強迫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視作公司單方面非法解除合同,員工可以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
三、員工可以不去全資子公司。直接讓公司出書面解除合同的通知,持本通知,去當地勞動仲裁機構去申請勞動仲裁。
四、現在,社會上有許多老板,為了規避一些諸如工齡之類的責任,故意采用的一種所謂的“應對方法”,而這個方式,其實根本行不通,因為,你老板想規避風險,那么員工的權益就會受到侵害。你當現在的員工還是十幾年前的勞動者嗎?他一點不笨,你一挺屁股,他們就知道你想拉屎了。所以,這么做是白費勁。還不如坦誠的對員工,依法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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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中約定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解除購房合同分為兩種:(1)合理合法的單方面強制解除合同,(2)不合法的解除合同。
1、合理合法的解除合同,開發商無需承擔風險,反而可以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
案例:購房者構成違約,開發商強制解除合同并追究購房者的違約責任,例如:早期浙江的一個購房者,買房之后發現貸不了款,賠償57萬才把開發商的房子給退了。
在購房構成違約的情況下,開發商是有權單方強制解除購房合同的,其中,購房者構成違約的主要方式有:(1)首付款逾期、(2)貸款出現問題,(3)購房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等。
開發商根據合同條款主張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并不會承擔什么后果,反而是購房者違約要承擔后果。
2、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解除合同,則需要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之后解除。
案例:開發商漲價不賣了,這是最為常見的案例。
開發商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解除合同,雖然是最常見的現象,但還是偶爾發生而已。
主要是在市場上行時,部分開發商找漏洞、穿空子,拒不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這類案例的最終結果就是開發商被強制履行、并處罰。
總之,以具體情況而定,合同的約定條款,以及違約造成的合同解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