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資不公開合法嗎_企業每個員工工資不公示有沒有違反勞動法?
特邀律師
“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不同”
企業本就“上行下效”,各有不同。往大了說這是企業文化;往小了說,也叫“老板文化”。企業具體這么做與否都有它的道理,也不違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道理。
姑蘇講堂,專注于教育類問題的解答。歡迎關注!
可以明確的告訴你:不違法!但是不合規!
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教師的績效工資,必須要公示!
但是,教育主管部門卻有規定,必須公示!可以選擇在學校櫥窗張貼明細,可以在學校網站公示,可以在會計室隨時接受查看與咨詢!
績效工資不但要公示,而且還遠不止公示這么簡單!
文件規定:所有績效工資發放方案,都需要充分征求全體教師的意見,充分論證。遞交學校教代會討論、修改、審批通過。
也就是說,任何發放方案,如果你不知情,沒有發表你的看法,都是違規的!你有權利發表你的看法,覺得這樣的分配方案合理,才能由教代會表決通過!否則無效!
公示,只是讓你看看合理不合理?如果覺得不合理,還可以提請討論、修改!
最后說一句,如果有學校敢暗箱操作,你直接投訴、舉報即可!
【職場癲瘋說】觀點:題主的問題屬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直接調整工資顯然不合理。
首先,公司未公開說明原因;其次,未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再次,也沒有公示或通知員工本人。
佐證:《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同時要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人。
二、解決辦法
1、協商調整。
就題主遇到的問題,可以通過工會,或者員工本人向單位提出協商。
佐證:《勞動合同法》規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需注意:一旦走上這步程序,很容易激發與公司的矛盾,不管贏了還是輸了,都有可能造成不好的后果。常見的結果是,員工最后只能選擇離職。需謹慎!
結語:以上為職場癲瘋說個人觀點,希望有所幫助。如有更多問題,可討論區進一步溝通,或加關注@職場癲瘋說 私信我。
文章原創,如喜歡請關注@職場癲瘋說 ,一起交流,一起馳騁職場!
這個提問顯然是不了解教師的工資構成,教師的工資都是財政預算,國家開支,哪里有不敢公開的成分。教師的工資在經濟發達的有些地方已經不低于公務員,經濟欠發達的地方,教師工資情況就不樂觀了,所以國務院要督查教師工資發放情況。教師的工資都是財政預算表規定的,和公務員相比,像車補,加班補貼,項目工作補貼等,教師都沒有,總體來說教師工作還沒同級公務員綜合收入高,這也是沒有公務員考教師,而有很多教師考公務員的原因!希望社會理性看待教師職業和收入!一個不重視教育的民族是沒有希望的民族,一個不重視教育的干部是一個政治上不成熟的干部(鄧小平語)。一個攻擊詆毀教師的人,他們家庭想保持長久興旺也難!希望中國人把重視教育的理念落實到對教師的基本尊重上,為全社會樹立尊師重教的風氣,做出貢獻,為中國民族的偉大復興做點貢獻!
不知道你是什么國企,我也是國企,不但工資是公開的,獎金也是公開的,實行的是易崗易薪制度,也就是說,在什么崗位拿什么工資,打破了原來的級別薪金制度,工人按勞動強度,技術難易程度,工作環境,工作年限等等因素,領取工資,相同的崗位,拿相同的工資,唯一區別在工作年限較長的,要多領取一些年功工資,區別不大。至于基層干部,實行年薪制度,簽定承包協議,根據完成情況,年終發放工資,任務完成了給予獎金。領導干部也是年薪制度,按基層干部平均值領取。
所謂的工資保密,就是為了掩蓋領導們的高工資。按說,工資待遇是合同明確了的,沒有必要保密。凡是搞工資保密的公司,都是不要臉的單位。
提問者的問題,我從以下方面來分析:
一、若廠方未與你簽署《勞動合同》,已屬違法;
二、以下說明的是廠方與你簽署《勞動合同》情形下,關于“計件工資”問題。工廠對員工采用“計件模式”發放其工資,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工資的發放理應做到公正。首先,工資的標準、發放應該同廠工會協商;其次,工廠應制定詳盡的工資管理制度,提交工會討論;最后,工資標準應做到公正(因工資標準具有隱私性,一般情況下國家支持企業工資不公開),但并不是說員工在領取工資時,只能知曉工資總數,而不能知曉工資的組成。
三、建議你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救助或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四、收集好每月工廠給你發放的工資清單或銀行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