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具有什么約束力_合同有哪些法律約束力?
特邀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我提供以下建議,供您參考: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辭職是一種通知程序,而非一定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只要勞動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程序且做好相關的資料和工作交接,就可以離開企業。
2、同時勞動者的辭職,也無需附條件,因此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與你簽訂競業禁止協議,但這個協議要遵循自愿有償的原則,不能強制勞動者簽訂。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延伸《民法通則》: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八十五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合同是有保障的。
在我國合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法律的保障。您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是正常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跟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所以在這一點上您不用過多的擔心。我估計您問這個問題是想要得到的保障跟您所派遣的單位是否一致的答案吧。如果是我拓展的這個想法我可以很負責的告訴您,您跟單位的所謂的正式員工的保障是不一樣的。您的權益由勞務派遣公司保障的,一般來說,正常的勞務派遣公司是會給您正常繳納社保的,公積金的話不一定,在我國目前并沒有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公積金,但是明確規定了需要繳納社保。然后您的工資水平有勞務派遣公司規定和代發,也有被派遣單位給你在額外補助一部分的。但是一般派遣的話,您得到的權益是沒有被派遣單位的正式員工的待遇好的。
這些崗位適合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 勞動合同用工是中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這些是條文類的,我跟您說幾個我生活中常見的勞務派遣工種。1、辦稅服務大廳的基層人員。他們的身著跟正式員工是一樣的,但是他們很多事軟件公司還是人力資源公司派遣的。2、我現在在路橋施工行業,我所在項目部的民工兄弟們都是勞務派遣而來的。由勞務公司給我們開發票。我們付供應商款,然后勞務公司代發。3、銀行的保安之類的。不知道您有沒有去過當地人力資源保障局舉辦的招聘會,那里面很多人力資源公司,所招聘的人員基本都是進行勞務派遣到銀行之類的。
以上就是我的回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務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5.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合同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合同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