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能回來多少錢_非法集資的錢怎樣要回來?
特邀律師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關于追回非法集資的錢,關鍵是要看非法集資者那里還有多少錢.對非法集資的處置流程一般是這樣的: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布工作。對集資群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于集資款的清退。專案組根據清理后的剩余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并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后處置工作。法律依據:《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不是非法集資不是公安決定的,現在案件還在偵查中,一個自首的嫌疑人居然3個多月了案件無法定論,說明什么?自首不就是去認罪的嗎?何況公安各種手段無數不用的取證!
錢寶網是不是非法集資呢?
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兩者之間的界限模糊,導致了罪與非罪之間的模糊。同樣的一個集資情況,在很大一部分人眼里,包括普通群眾,學者,甚至是一些大家眼里就是正常融資,為社會經濟做出貢獻。而在另外一些人眼中卻是觸犯了法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 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的經營 (如發放貸款),并擾亂金融秩序時,才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吸收資金用于信貸的特定犯罪目的,只有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吸收資金 的行為,才是侵犯金融機構的特定活動,才能被評價為擾亂金融秩序,進而被認定為吸收公眾存款,否則,并不屬于刑法規制的范圍。
非法集資損失是自己承擔的,如果你報案了就不要指望拿回什么損失了,你首先要認清自己的行為對不對,企業是不是非法集資?到現在檢察院都沒有受理,說明什么?報案的應該去撤銷才是明智的選擇。
和你一樣的遇,我現在連人也找不到了,我是冒著高風險貸款給的集資人,三十萬,只收到了六萬,其中三萬二還是介紹人出的,我每個月的工資還不夠還貸款,每天就想著欠債怎么辦!現在只能拆東墻補西墻,挺著過了,已經一年了,扛得好累好累!不敢跟家里人講,因為說了也沒辦法,家里什么都沒有,也不會有人借錢我的!只會讓父母傷心,難過,我每次回家都裝著什么事都沒有!錢是沒指望能要得回來了,只能自己扛,現在暫時還沒逾期,欠的三十萬,還是三十萬,一年下來還的只是利息,還了七萬多的利息!不知道什么時候是個頭!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采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