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孩子的撫養_離婚子女撫養的十大規定?
特邀律師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3條)
3、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隨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對于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張撫養權,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前述情形。(《婚姻法》第3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對于父母雙方協商約定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的,應當尊重雙方的意見。但是撫養權問題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還要涉及到被撫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的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如父方無撫養條件、缺乏撫養能力等,應堅持由母方撫養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9、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對于主張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父母一方,應當有證據證明原直接撫養的一方發生了不利于撫養子女的事實,如疾病、傷殘、不僅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經濟狀況惡化等,或者有證據證明10歲以上的子女愿意同自己一起生活;或者有證據證明自己的情況發生了有利于撫養子女的變化,如母方疾病治愈、經濟收入大幅提高、居住條件穩定等。本著有利于子女的原則,人民法院可以變更撫養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0、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婚姻法》第21條,第37條)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據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只能消除父母的夫妻關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關系,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定,仍適用于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說明父母離婚,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并不終止。《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后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是相同的,子女無論由父或母哪方撫養,另一方都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
感恩頭條!
感謝邀請;
有爸有媽才有家!父母離婚,家散了,最受傷害的是孩子。吵歸吵,鬧歸鬧,夫妻之間一定要和睦相處,懂得感恩,包容和信任,珍惜當下,珍惜擁有!千萬別把婚姻當兒戲,影響下一代。要知道;家是講愛的地方,不是講理的地方!家和才能萬事興!
謝謝邀請!
回答完畢!
父母離婚,孩子理所當然有母親撫養,才能使孩子所到的受傷害降至最小,老話說母子連心,人們常聽著一首,”世上只有媽媽好”的歌。
歷古有兩句名諺:“吃盡天遍鹽好,走盡天邊娘好”。“寧愿跟討飯的娘,也不愿跟做官的爹”,也許就是這個道理吧!
母愛是世界上最偉大的愛,是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