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東人數_注冊公司股東最多有多少人?
特邀律師
一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他不是公司法人、董事長、股份持有人,那么他如何控制這公司?
這就叫現代企業制度。
不錯,他們確實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沒有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但是,他們卻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大股東。那么,他們如何控制公司呢?很顯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實際控制人,自然有屬于自己在公司的那張“決策票”,因為,有些人,他原本就是創始人,就是董事長,就是真正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公司影響最大的人,因為年齡因素等,退出公司了,股權等也轉讓給子女了。
然而,盡管個人不再直接擔任公司職務,也不持有公司股權等,他仍然可能是公司的直接控制人,原因就在于,接受他股權的人,就是他的代言人,是能夠有效傳遞他的建議和要求的。譬如李嘉誠,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其公司的決策,無論是大兒子還是小兒子,一定不會越過他的。所以,他還是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人是控制,而控制不一定非要擔任什么職務,關鍵就看對公司的影響,在公司具有什么樣的號召力。
有限責任公司: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舊公司法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對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舊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為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股份制企業實際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從字面上看范圍更廣而已。股份制企業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建立的法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兩碼事,具體可以看《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不得多于50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新的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最高人數進行限制,不得多于50人;但最低人數沒有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可以設立一人的有限責任公司。廢除舊《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必須有兩以上的股東,但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賣掉誰的股權都需要協商,如果你不協商是會被起訴的,上市不一定要賣誰的股權,但肯定要稀釋很多人的股份,因為上市你不僅是自己財富的暴增,還要對和你一起打拼的人一個交代,所以上市需要稀釋原始股東的股權來進行股票的發行,要不然你就是100%控股,誰會投資的公司,而且也達不到上市條件。
上市后公司不在屬于個人,大股東只有經營權,控制權,但公司不是100%屬于大股東的,公司是屬于所有持有股票的股東。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過37%。在滬(深)交所上限是不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這樣規定是基于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后,由于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外人稀釋你們創始人股份的情況下,最高的持股比例不能超過75%,否則是達不到上市要求的。
一個公司上市或多或少都會給自己的員工或者合作伙伴一些股份,這是對于大家一起努力的成果,否則一個人吃獨食是走不遠的。
總結
按照樓主所說張三或者李四任何一個人被稀釋股份都是不公平的,除非他個人想轉讓股份,因為上市后的財富意味著暴增幾十倍甚至上百倍,所以一般來說是不會有原始股東在上市前賣掉自己股份的,除非你給的價格非常誘人,而能在這個時間段購買股份的人,肯定是奔著控制權來的,大股東的經營肯定要遇到內斗,公司最后的結果肯定是四分五裂。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下限為2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產生于18世紀的歐洲,19世紀后半期廣泛流行于世界資本主義各國,到目前,股份公司在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
(1)《公司法》明確規定,對于非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超過200人的情況,無法工商登記手續。(2)如果股東超過200人,可以設立多個法人主體(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共同持有股份公司股權以規避200人限制(慎用)。(3)如公司考慮上市則成立的股份公司股東不得存在代持情況,或隱形代持情況,即超過200人但通過代持的方式降低至200人以下建議: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將股東分類,分別設立法人有限責任公司,以滿足股份公司設立條件。
- 可以改成股份制公司,股東人數上限是200人,股份制改起來成本高,比較復雜,如果你是企業比較大的話,又是企業的大股東,可以考慮這個方法。
- 可以代持,這個成本低,但是有法律風險,因為存在道德風險,法律上只認工商登記注冊的股東!工商登記的股東才能享有并實行股東的權利。
- 有沒有操作簡單,成本也低,還沒有法律風險的方法?有,就是多做一層持股架構,比如設立一個有限合伙企業,把多余的股東都放到這里面來,該有限合伙企業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這樣就能避開50人的限制。
第二步成立32家有限合伙企業,每個有限合伙企業的GP就是第一步中成立的管理公司(GP掌握了公司的決策權),另外49個LP由公司員工組成(股權激勵計劃)
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控制權掌握在普通合伙人手里,也就是說這32家有限合伙的控制權集中到了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上海格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手中。
2014年2月19日,上海格林蘭投資(有限合伙)成立,由上述的32家有限合伙及上海格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組成,其中上海格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擔任法人及唯一的普通合伙人。33個合伙人共出資3766.5萬元,這其中格林蘭投資出資6.8萬元,而上述32家有限合伙共出資3759.74萬元。
至此,32家有限合伙的管理控制權集中在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上海格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手中,綠地集團管理層通過注冊資本僅有10萬元的格林蘭投資,控制了3759.74萬元的員工持股權。
上海格林蘭投資(有限合伙)持有重組后新公司28.83%的股份,成為重組后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應當時的擬注入資產值約190億元。這意味著綠地集團管理層用10萬元控制190億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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