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適用對象是_刑罰適用的對象?
特邀律師
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在全世界范圍內,刑罰適用的對象只能是觸犯刑法并且已經定罪的人。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
犯罪行為所侵害的人或物,體現犯罪客體。但相同的犯罪對象,可以體現不同的犯罪客體。如公共汽車被破壞,這一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犯罪客體,可以是公共安全的社會關系(在行駛中被破壞),也可以是公共財產所有權的社會關系(在車庫中被破壞)。有些犯罪沒有犯罪對象,如脫逃罪;有些犯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特定的對象,如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大多數具體的犯罪行為,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標的,使之發生損毀滅失或歸屬、位置、狀態、行為方式等的改變,使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危害,進而阻礙、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對社會造成危害。人們對于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過程,往往開始于對犯罪對象的感知,通過對其受犯罪作用情況的檢驗分析,進而認識到其所代表的、受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危害的情況,確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和構成犯罪的性質。從類型上看,犯罪對象包括物體和人體兩種。物體是指貨幣、物品等一切具有價值、歸屬關系的東西,按其歸屬關系可以分為國家所有物、集體所有物、混合所有物、個人所有物;按其存在形態可以分為貨幣、實物、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與不動產等。人體是指人的身體,受犯罪行為作用主要表現在其生命、健康、名譽、安寧等受到損害或脅迫。
犯罪對象不同于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是指犯罪人通過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或者物品,即贓物,如受賄罪中受賄人收受的財物即為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是指犯罪人進行犯罪活動所使用的金錢或者物品。如進行走私犯罪所用來運輸走私貨物的汽車等交通工具等即是。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它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有期徒刑,也是比較常見的刑罰,刑法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基本上都可以適用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