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的核準和復核區別_死緩復核是指什么?
特邀律師
1.報請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對于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死緩案件,在上訴、抗期滿后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應當將該案件主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2.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死緩案件時,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對死緩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復核的基本內容、方式方法與復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基本上相同。
3.復核后對案件的處理:
(1)對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處死緩適當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核準;
(2)對于認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判決,用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對于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畸重的判決,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改判。
死刑,是指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中最為嚴厲的,也稱極刑。我國立法一方面將死刑作為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強調要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而死刑復核程序就是慎用死刑在程序法中的體現。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均需要經過復核程序。死刑立即執行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我國,死刑分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即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判決。死緩,是指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情況下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因此,死刑立即執行需要報請最高院批準,如果最高院不批準,很有可能改為死刑緩期執行,至于機會大不大,則需要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判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同,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復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緩復核程序高級人民法院復核。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
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發布2010年年度工作報告稱,最高院在審理死刑復核案件時,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最初是作為我黨的一項刑事政策發端于1951年新中國成立之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的高潮中,適用對象是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損害國家利益未達到最嚴重程度,而又罪該處死的反革命分子。
死緩對某些人來說,是一種可以使自己再存活的方法,對另外一些人來說,是一種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