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滿卻沒轉正通知_試用期滿了,公司不通知是否錄用是不是視為自動轉正?
特邀律師
這要看你和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認定,如過了試用期,不需要書面的認可的,自然發生法律效力的,視你轉正了。如果公司在試用期辭退你,公司不需要像你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必須足額的發放你的實際所得的工資。
員工和單位約定試用期未到期,而且單位也沒有提前通知員工提前轉正,那么員工辭職是可以按照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的,到期員工即可要求單位支付結清工資,如果單位拒絕的話,那么就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題主的問題,在很多大企業,是存在的,本來答應了試用期,就是不給你轉正,只能拿著試用期的低工資,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如何去做呢?
從理論上講,我們可以到勞動局維權,因為企業這樣,是不對的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題主的情況,面試的時候,已經答應了三個月轉正,那么肯定會有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上,寫的很清楚,所以是企業不對在先
從理論上講,我們可以到勞動局進行起訴,可是結果呢?我們的日子還要過,沒有時間,去應付那些瑣碎的流程,而且就是我們起訴成功,企業給你轉正了,以后在這個企業,你的前途,也就沒有了,因為任何一個企業,都不會重用一個去勞動局起訴自己的員工
從實際情況考慮,遞交個辭職報告,走人算了
既然企業能將你的試用期延長,而且沒有什么通知,就說明在企業評估的時候,你的能力,是不被認可的,所以才無限期的去延長你的試用期,一方面是為了進行更深入的評估,另一方面,就是因為,你的能力,已經不滿足企業的需求,但是已經超出了合同規定的試用期,想讓你自己主動辭職罷了
在任何企業,如果給你打上一個不合格的標簽,那么在這個企業,就不會有什么好的前途既然是一個沒有什么前途的企業,我們為什么還要耗著呢?
是否有前途,還是聽從自己的內心
大家的建議,只能當成參考,題主的情況,可以自己問下自己的內心,在那個企業,是否有發展的前途,是否有學習和提升的機會,如果沒有,個人認為,還是重新找個公司比較好
以上屬于個人觀點,歡迎討論
試用期內公司未告知員工不予轉正并說明理由,試用期滿視為員工已經轉正,按照轉正后的薪資福利發放。
途徑: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拖欠的工資;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經濟賠償(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