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_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特邀律師
一,判斷單位是否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不違法的前提是單位的規章制度內容要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是否經過公示。也就是說單位合法的第二個前提是單位規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且需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勞動者,該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單位一方。
最后,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違反了規章制度,并且達到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即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單位屬于違法解除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即雙倍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但對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如何判斷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界定,這就要考慮根據綜合因素來判斷了。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規定,嚴重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的《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根據《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1)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5)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斗毆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等。
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案例分析:
李某為某公司員工,某日接到公司通知,稱因其在上班時間打瞌睡,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解雇。李某辯稱,公司每天加班時間過長,自己休息時間不夠,打瞌睡在所難免。況且偶爾一次打瞌睡也不能算嚴重違紀吧?但公司仍將其辭退。李某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了上班打瞌睡為嚴重違紀行為,公司辭退李某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駁回李某的請求。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正確嗎?李某該怎么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本案中,李某打瞌睡是確定的事實,公司規章制度也有相應的處理條款。但李某上班打瞌睡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呢?根據日常經驗,偶爾上班打瞌睡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般的違紀,本案中,公司將一次上班打瞌睡行為定性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來說過于苛刻。
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是有問題的。李某對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給予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嚴重違反”的標準,并遵循規章制度制定、修改的民主程序,且向勞動者公示。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不合法,或制定、修改程序不合法,或未向勞動者公示,卻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得,屬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賠償金。
單位已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辭退,這種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是有相關規定,公司以此辭退員工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和工作了多少年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即便你做了9年了,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辭退你,也是不用支付一份錢經濟補償金的。
那么員工是否就沒有任何辦法了呢?當然不是,我們可以從關鍵兩點來為自己爭取。
一、公司說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證據是否充足?
1、關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不論什么時候,違紀的證據首先看你本人對該事實有沒有認可,如果認可了,就不多說了。如果你不認可也沒簽字,那么看公司的證據是否有效,也就是說公司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及關聯性是否都符合。如果不符合,那么公司的該證據就不能作為辭退依據。
2、公司的處理流程是否合法。即便是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你,公司的處理流程也應該符合相應的規定,最優先級的就是給你簽字認可,如果你不簽字不認可,那么公司應該就處理結果進行公示、或通過其他方式告知你,如果公司沒有做到這一點,也是不實行的。簡單來說,公司要辭退你至少要給你辭退的書面通知。
二、公司說你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
因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條款,是密切關聯到員工切身利益的。因為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行必須符合一定的流程。
1、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發布必須經過民主流程。也就是說規章制度在制定和發布時候必須要經過全體員工、或員工代表的表決,并形成書面的記錄。
2、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在公司范圍內公示,或者通知到每一位員工。比如通過張貼的方式,或發放員工手冊并經過簽收的方式進行。
3、公司必須對員工進行相應的培訓,讓每一位員工都知道公司的規章制度。
如果公司在這方面不符合,那么即便有嚴重違紀的事實,但規章制度不能作為公司處理員工的依據,那么公司辭退員工也是違法。
總的來說,如果公司不符合以上亮點的任何一條,公司辭退你都屬于違法辭退,并且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你好,我是【用戶3025640569905】,很高興為你解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提前通知和采用書面形式的要求。但是,對于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則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適用這一條件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的。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更多專業的科普知識,歡迎關注我。如果喜歡我的回答,也請給我贊或轉發,你們的鼓勵,是支持我寫下去的動力,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