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正以后簽勞動合同合理嗎_試用期后轉正再簽1年勞動合同,這合理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半年后為其辦理社保手續;這兩項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據此規定,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并要求足額繳納自用工之月起在職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向其支付實際工作時間的報酬即可。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屬于法定義務,不能以任何形式逃避或者拖延;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受相關部門相應的處罰,最終受到損害的是企業本身利益。
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應當遵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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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現在公司一般試用期都是3個月,轉正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現在正規公司都這樣的,屬于合理合法的!
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完全是兩嗎事/其根本區別就不想承擔勞動用工制度的約束/拒絕給用工人交納一切費用及后果/這樣地單位/還是盡量不要去/一擔出了問題/它是不會承擔的/用工協議只是簡單地條條杠杠/不符合法律程序/同時也承擔不了法律義務。/
先不管公司對于試用期的出爾反爾是否合理,單憑你入職三個月那么久了他們還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一點來看,就已經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公司應當在和你建立勞動關系開始的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的話,那么從第二個月開始,應當支付你二倍工資。
所以你可算算具體在這家公司呆了多久,公司又應當支付你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回到試用期這個規定,《勞動合同法》有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如果你們簽訂了勞動合同,那么當合同內的試用期到了后,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沒有理由再次延長你的試用期。
問題就是,目前你似乎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當初公司與你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3個月。
所以,這里建議你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并且與你補簽勞動合同,然后我們在根據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去倒退你的試用期期限。
那如果公司敗訴之后,對你心生恨意,將你解雇了怎么辦?那也很簡單,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愿因,那你再去申請一次勞動仲裁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