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合法嗎_簽工作合同時讓交違約金正常嗎?
特邀律師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里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支付用人單位違約金,是違法的。
雙方的該項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該約定限制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如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您好,這個問題我來為您回答。我們知道,霸王條款,指的是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條款,而且有些是打擦邊球的那種。
首先,我們先得看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針對哪些方面的,因為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設定違約金。勞動合同法上有規定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那就是因培訓員工約定的服務期而產生的違約金,以及在保密競業限制等條款時產生的違約金。
也就是說,除了這兩種情況,單位如果以其他理由約定違約金都是無效的,也是不成立的。最常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無效的違約金項目就是要求必須做滿一定年限才能離職,否則就要求員,賠償公司費用。這種很明顯就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有申請離職的權利,只要符合規定的提前天數申請就可以。
這樣來看,即便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不合法的違約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也就根本算不上霸王條款,最多只能算無效條款。所以完全不用擔心。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到您!
不正常。有可能是坑,別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只約定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
一是如果單位給你做了專業技術培訓,并約定了你的服務期,那就可以約定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你離職時,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要求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和你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如果你違反競業限制合同義務,可以要求你承擔違約責任。該部分違約金數額法律未做出明確規定。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你承擔違約金都是違法的。違約金只有在違約的時候才需要交,如果要求你在簽訂時就交,那肯定違法的。
這種公司就算不是騙子公司也肯定不是正規的公司,正規公司肯定不會這么干的。
所以,題主你還在嗎?千萬不要把自己賣了[我想靜靜]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辦案實踐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內容里約定了違約條款是否有效,需要根據違約條款里約定的具體情形來確定是否有效。
2、其中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已明確規定,只有對服務期、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這三方面,在勞動者違約時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合理的違約責任,除了這些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約定違約情形承擔違約責任,法律都不予支持。
謝激!關于扣除部份月工資作為違約金合法否這話題。是這樣的,在雙方知情的情況下違約方要付違約金是有必要的。如果違約方不知情,或者說不知道違約金是多少那就要協商方能扣除。
關于勞動合同上有違約金否,當然要有,否則頂合同就失去了意義!但是這是本人觀點,恩沒有本行的專業。
第一點,
第五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點,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點,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綜上,你的這種情況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合同上寫的,不代表合法。
你先協商解決。他們不同意,你就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