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和職務侵占哪個嚴重_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的區別?
特邀律師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的區別如下:
一,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本案中,王某將公司的資金據為己有,侵犯的是公司財物的所有權。
二,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本案中,王某利用職務便利,采取虛設假賬的手段騙取公司資金,并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符合職務侵占罪的客觀表現。
三,主觀目的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并不企圖永久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同樣數額職務侵占相對挪用資金處罰重些。《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認為,貪污罪的保護法益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不可謀利),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制的重點是職務行為,而不是犯罪主體的一般性身份。只要行為人在實施貪污行為的時候是職務行為,那么不論其是委托的主體還是具備國家公務人員的正式身份,都侵害了貪污罪的保護法益。
但是挪用資金罪,刑法明文規定不包含委托類主體,說明立法者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與貪污罪不同(公款的使用權),或許只是因為本罪的社會危害性相較于貪污罪比較小(一般還會歸還),不愿意擴大處罰范圍。
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都是刑法規定的及犯罪,但二者有本質區別挪用資金罪本質是挪作他用,是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三個月未還,或者雖為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而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手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前者是有歸還的想法,后者是沒有歸還的想法。
職務侵占,這可不能隨便說說,得有充足的證據才行!而且,銀行的監管體系十分完善,一般情況下,是不可能發生員工侵占儲戶資金的問題,倒是銀行理財“飛單”比較常見!
銀行員工侵占儲戶資金
雖然比較少見,但并非不可能!之前,網上不就曾公布過幾個案例,就是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儲戶資金,造成嚴重后果的么!
之前,長白山農商行某個姓趙的員工,平時喜歡買彩票,且堅信自己一定能中大獎,2014年~2017年,3年多的時間內,利用銀行管理漏洞,私吞客戶存款高達247.2萬元用來買彩票!
其操作手法,大抵過程如下:
利用當地農商行,小額定期存款,可以不打印存單的“漏洞”,利用職務套取空白存單16張。
給客戶辦理存款,用電腦編輯文字打印在空白存單上,形成虛假的定期存款憑證,交由客戶。從而套取客戶資金,用作自己購買彩票的資金!
后來,東窗事發。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零8個月,并責令其退回247.2萬元存款。
銀行員工職務侵占儲戶資金,此時,該怎么賠償
一般情況下,對于儲戶來說,只要是在銀行網點、在工作時間內辦理的存款(含理財),只要是代表銀行,無論出現任何的狀況,哪怕是員工出現職務侵占,銀行都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不過,如果客戶明知道銀行員工以“私人”名義代客理財,一旦出現虧損,銀行是不會承擔任何責任的!這一點要謹記才行!
此時,既然已經發現了職務侵占,追回損失、確保資金安全才是第一位的!當然,銀行也需擔負賠償儲戶損失的責任!
總之,銀行員工出現職務侵占的可能性并不大,可一旦被發現,后果將非常嚴重!對于儲戶來說,資金出現損失,銀行會擔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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