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_個人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有效嗎?
特邀律師
1、其說法不合理不合法,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勞務合同里面約定清楚,勞務費計算標準、支付時間、支付賬號等,然后就按這個去履行,有憑有據的,減少糾紛的發生。
特殊情況下可以。
個人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公司的員工,受勞動法規制。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就某項勞務或勞動成果的完成達成合意。
員工在正常工作之外,可以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完成與正常工作內容無關聯的其他勞務。
如公司的一名工程師,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約定每周日為公司辦公區域進行一次消毒,公司另外支付報酬,這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個人認為,不可以同時簽訂兩份合同,特別是將一份工作內容故意拆分成兩個合同內容。
在雙方平等自愿、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 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但公司普通員工最好簽訂勞動合同,能受《勞動法》保護,適用最低工資標準、購買保險等,對普通員工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