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書面通知嗎_試用期辭職需要書面通知嗎?
特邀律師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口頭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依法要回工資。
口說無憑辭職沒有依據,你應該向用人單位遞交書面的試用期辭職報告。你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下面和你分享我的個人觀點,供你參考。
第一,試用期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無論試用期的約定有多長,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從理論上來說,是可以隨時離職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我們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了解,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可以有更多的時間來了解單位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通過試用期來考察勞動者各方面的情況,只要雙方在試用期中認為彼此不合適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用人單位來講,在試用期內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的約定期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于試用期的約定,是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來決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簽訂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勞動合同不滿三個月的,不能約定試用期,同一個人在同一單位工作,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一是帶用人單位工作,三十天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是在試用期內沒有按時發放工資的;三是在試用期內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四是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勞動條件極其惡劣的。由于處于試用期,工作時間不長,一般應該是半個月左右的本人標準工資。
綜上所述,在試用期內,只要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工作環境、工作氛圍不適合本人長期堅持,只要提前三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離開,如果是因為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而離開的,還可以要求給予經濟補償。
書面、口頭都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可以離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