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中發病算工傷嗎_在工作崗位上發病住院算工傷嗎?
特邀律師
特殊時期,為了群防群控落實到位,各省市明文規定了春節假期延長,大部分企業遵循指示,也有部門公司安排員工在家辦公。而疫情區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業選擇復工返崗。企業既然召集員工返崗,那么就會在工作環境做好防范,員工上班期間,公司也會對其安全負責。這時候相信很多人更關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時間段,如果員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傷?NO。
律師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屬于工傷
針對特殊時期,企業復工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曦有范專門請教了身邊律師和勞動局的朋友,得到了較為專業可信的回答。
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外出時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算是工傷。對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傷害的工傷界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工傷認定}、第十四條第六款有明確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
對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于工傷范圍的。
員工在單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屬于工傷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間感染了也不算工傷嗎?因為工傷事故認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害事故,例如意外傷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對于疾病類通常只有在滿足職業病目錄范圍內的才會被認定為工傷,“新型冠狀肺炎”目前并不屬于職業病范圍,原則上不屬于工傷。當然這個問題在實踐當中存在爭議。曦有范搜索案例也發現了部分地區有認定工傷的先例,這仍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相關意見。
?總之,自覺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譜的事情。如果因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換衣,做好單位和家里的衛生環境管理。
復工是為了經濟能夠得到復蘇運轉,員工不可因為單位的召回就過度依賴公司,甚至把責任推給公司。如果員工覺得上班了就恢復外出自由,到處亂跑,那企業再好的預防措施也是白費功夫。故而務必要自覺自律,從自己做起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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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48小時內死亡的,才屬于工傷。否則不認定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勞社部函〔2004〕2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這里“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48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48小時內”是硬指標,不符合上述條件,那么患者在工作崗位上發病住院的疾病就不是突發性疾病,按規定就不能視同為工傷。
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能一概而論,關鍵要看突發疾病后引發的后果。
我國2011年1月1日實施的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由此規定可以看出,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如果當即死亡或突發疾病后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則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否則,不應當按照工傷對待。
實踐中,在工作場所發病一般按非因工處理。但由于工作緊張造成的,可以算工傷。工作緊張的情形一般指:
在發病前一段時間內,產量超過平常數量,連續超正常工作負荷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點,連續超時工作;
身體有病,醫生開有休息假條,但領導布置有緊急任務,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需要注意的是:處理這類問題時,一般需要有工傷保險機構指定的醫院,出具對發病是由于工作緊張因素造成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