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_沒有證據,如何討要工資?
特邀律師
一般這樣的被害人說的話是線索,不是證據。
在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中,有一種證據叫做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其陳述能夠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實,因此,被害人陳述是直接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是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如果被害人對案情的講述被偵查機關記錄并簽字或者自書了案情經過,那么這就符合證據的形式,屬于證據中的被害人陳述。
但,被害人對趕來的警察講述完案情后死亡的,其陳述就無法直接反應到法庭,無法在法庭上讓控辯雙方進行質證。也就是說,被害人這樣的情況無法讓其所述通過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這樣的情況下被害人對案情的講述不能成為證據。
警察聽完被害人的講述后,將被害人的講述形成文字,自己簽字,作為證據付卷的,是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證據的一種,是間接證據。
被害人最后的對案情的講述不能成為證據,當然也就不能憑借其死前的話判定某人殺人了。
上面講的都是被害人最后的話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
認定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罪名,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即使有被告人最后的陳述做證據,沒有其他證明材料的,也無法認定一個人的罪名。
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刑的基本前提條件之一就是要有犯罪事實,如果法院不有認定有犯罪事實,就不能對嫌疑人判決有罪,所以事實的認定是很重要的,那么沒有事實證據如何認定?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沒有事實證據怎么認定
犯罪事實是量刑的客觀根據,沒有犯罪事實就無法確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實有廣義與陜義之分,這里講的犯罪事實是廣義的犯罪事實。廣義的犯罪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的總和。它既包括犯罪構成的基本事實,也包括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因此,作為量刑根據的犯罪事實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犯罪事實。它是指犯罪構成要件的各項基本事實情況。查清犯罪事實就是要查明何人在何種心態支配之下,針對何種對象實施了危害行為,并造成了何種危害結果,侵犯了何種合法權益。
2、犯罪的性質。它是指犯罪行為的法律性質,即某一危害社會的行為經由法律規定并通過審判機關確認的犯罪屬性,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什么罪,應定什么罪名。
3、犯罪情節。刑法上的犯罪情節有兩種:
一種是定罪情節,即影響犯罪性質的情節,它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素;另一種是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構成基本事實以外的其他影響和說明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各種事實情況。
4、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它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結果的程度。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社會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以及由此而定的對犯罪分子是否適用刑罰、如何適用刑罰的重要根據。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有哪些
簡單地說,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下列七種: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物證、書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賬本等。
“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鑒定結論”,是為了查明案情,對專門性問題由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后而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勘驗、檢查筆錄”,是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根據法律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三、犯罪事實不清怎么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明確證據能力的意義在于: (1)沒有證據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審理的證據調查階段提出來進行調查,不僅控辯雙方不能請求進行調查,法官也不得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 (2)控方或辯方對于相對方請求在法庭上調查的某一材料的證據能力存有異議的,原則上應當在法庭審理以前申請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決定; (3)經過法庭調查后判明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法庭應當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異議聲明予以排除; (4)審判人員不得把沒有證據能為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有違反,因此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上訴。 2、證據能力法律限制:證據能力屬于法律問題,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規定違法方法獲得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一般來說,英美法系國家基于陪審團審判和當事人舉證原則,對于證據能力限制較嚴,大陸法系國家基于實體真實主義和職積調查原則,對于證據能力的限制較少。
1、你可以到當地具有精神障礙鑒定資質的醫院做一個精神障礙鑒定,若最終的鑒定結論為精神障礙,同時又有一般醫院的證明、相關錄像、證詞等,在申請人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基本會加以認定。比如:大連市的精神障礙鑒定醫院為:大連市第七人民醫院。2、相關法律規定①《民法通則》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②《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通過分清證明責任判斷,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要通過司法機關判斷,具體分析如下:
證明責任的理解
- 證明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有提出證據并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主張不利的法律后果。理解證明責任應注意的問題:
- 1.證明責任是一種不利的后果,這種后果只在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才發生作用。
- 2.真偽不明是證明責任發生的前提。如果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是確定的,就不會發生承擔證明責任的后果。真偽不明是一種狀態,是指因為當事人沒有證據或有證據但不能證明到使法官能夠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狀態。法官在無法確定作為裁判基礎的事實存在與否的時候,法官就要考慮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誰來承擔因為該事實不明所帶來的不利后果。
- 3.法院不是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且,在針對單一訴訟請求所涉及的事實時,證明責任還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而不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同時承擔。
- 4.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是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預先確定的,因此在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轉移證明責任的問題。例如,在請求返還借貸的訴訟中,關于借貸關系成立事實的證明責任始終都在請求還貸人一方。在法庭上,法官在原告陳述證據后,讓被告陳述證據或對原告證明的反駁并不是證明責任的轉移,只是當事人陳述證據的轉換。
- 5.應當注意作為一種不利后果的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關系。
- 6.證明責任是一種擬制或假定。擬制或假定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沒有能夠證明時,該事實不存在,并依此讓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但不能證明并不等于該事實就是真的不存在,因此,證明責任規則的適用應當是在法官對所有的證據方法都已經窮盡以后,仍然不能作出該事實的存在與否的判斷時才能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當事人舉證責任承擔的有關規定
-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實由準來負責提供證據。由于法律上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為了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民訴解釋》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1)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2)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在《證據規定》中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具體的說明。主要內容有:
- 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 第5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 第6條:“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 第7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 合同糾紛不涉及證明責任的特殊分配問題,因此,該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再敘述。
正確區分本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
- 二者之間為罪與非罪的區別,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詐手段時,難以區分罪與非罪。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而經濟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只是通過合同進行正常經濟活動從而取得經濟利益。在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時,需要從以下情形判斷:
- 首先,要考察行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規定的欺詐手段的,原則上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利用一方對業務的不熟悉,通過設定技術標準,使本行業的人不可能達到,或者達到該標準需要付出超過合同成本價等,然后索取所謂的“違約金”等。
- 其次,要綜合考慮其他情節,包括行為前、行為過程中以及行為后的各種情節。例如,對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或者保證金,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合同簽訂后,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后,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貨款的;收到對方貨款后,不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組織貨源,而是用于冒險投資的;等等。
- 最后,還應注意的是,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行為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的,因此,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進而實施詐騙行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反之,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由于某種原因而放棄非法占有目的,積極全部履行合同義務的,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本悟空問答涉及的知識
- 作為法律人或者合同當事人方應當清楚,訴訟中不存在原告與被告之間相互轉移證明責任的問題,證明責任由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預先確定。
- 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由司法機關進行判斷,并不是說,法律人已作判斷然后移送司法機關。
1、證據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判定,判定標準如下:
2、《民事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證據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實材料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上的資格,或者說是指證據材料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所應具備的法律上的資格。證明力是指證據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的大小(強弱)。證據之間證明力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這是有證據各自的特性及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系不同決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是相互聯系又區別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指是否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格,后者指證據在多大程度上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二者聯系: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必須既具有證據能力,又具有證明力。不具有證明力就沒有必要有證據能力,具有證明力但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者區別:證明力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據能力是法律屬性,取決于證據是否被法律許可用來作為待證事實的依據。而證據能力由法律事先規定;證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訴訟中判斷。證據能力是“質”,是法定的門檻;證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最簡單的方法,不要辭職。
好好工作,找公司漏洞,工商稅務沒有公司不違規的
職位低實在找不到的話,有個損招:
以公司的名義發布宣傳文章,內容涉及廣告法的極限用詞,
找個朋友,截圖保持網址投訴到工商總局
這個現在查的很嚴,罰款是20萬起
工商會聯系公司,讓公司私下調解
公司會把工資發你,你讓朋友給工商局出個舉報有誤,撤回舉報的書寫證明就行了
如果公司不給你工資,讓你朋友1個禮拜給工商總局打個電話,2個月未處理可以直接投訴給上級部門,連當地的工商所一起投訴。超過3個月還不給的話,公司注銷不了,20萬罰款也會背在法人名下,工商也會注冊在案。 算是公司交學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