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什么意思_離婚協議中探視孩子的權利該怎樣行使?
特邀律師
如果雙方離婚后相處沒有問題,那么探望雙方協商確定就好,不用強制要求。但一般離婚協議中要對探望孩子做具體明確的約定,就是為了防止離婚后后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矛盾履行出現障礙。
具體如何約定:
1.每月一次、幾次或一周一次,每次幾天、是否可以過夜以及具體接送時間。
2.節假日約定,例如寒暑假如何分配雙方時間,春節如何分配等等。
具體明確,方便實際履行是最好的。
你好。隨時可以探視權字面解釋就是任何時候都可以對孩子進行探視,不受限制。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我們婚姻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離婚協議時,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雙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 X 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