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房子婚后加名字_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有用嗎?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現在有很多人都很困惑,一旦夫妻發生矛盾鬧離婚,會不會被女方分走一半房產,這是一個擺在未婚青年不敢越雷池半步的問題。以至于有很多伴侶,在這個問題上不得不停下了愛情的腳步分道揚鑣。
其實,自從2001年2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新的婚姻法實施以后,就有明確的規定,在婚前獨資全款買房的,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并不因為結婚它就會變成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有絕對的使用權,變更處理權,以及買賣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能侵占和干涉房屋擁有權者的行為。
有的對房產沒有擁有權的,在結婚的時候,往往會以對方是不是真愛,或者是為了婚后的所謂安全感,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好像就對不是自己的房產宣誓了主權一樣,占有了擁有權。其實,這都是在做黃粱夢,自我安慰罷了。一旦離婚,婚前財產還是屬于婚前的個人擁有者,它永遠不能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什么情況下,婚前的個人房產可以變成夫妻的共同財產呢?對房屋有擁有權者的一方,將對方的名字加上了房產證,并鑒有特殊的約定,無償自愿的將房產的一半贈予了對方。這就相當于擁有權者自動放棄了全部財產的一半歸屬權,才能使婚前的個人財產變成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假如離婚,才會出現各占一半房屋擁有權的局面。
為什么非要加上你的名字?你出一分錢了嗎?加上你的名字你不覺得你很無恥無畏嗎?就因為你嫁給他你就得寫上你的名字?房子是給你們婚房,不是給你的財產,如果你不與他結婚,你跟人家屁毛關系沒有。你和他結婚你可以盡情地住,但婚前的財產,你想都別想!不要有這樣臭不要臉的想法!顯得你與人家結婚就是想騙人家的財產,這樣反倒拉低了自己的形象!
根據婚姻法,婚前房產加上也白加。所以是偽命題!我只一個且是女兒,即使可以達成共同財產的目的,我也不會同意加上女兒名字的,但我有一個傳統思想,婚后男人的大部分收入要交給老婆,說實話,女人普遍安全感很差,做為男人要給她一些安全感,這是做男人的基本胸懷,隨著時代的變遷,估計九零后或者零零后以后都是AA制了,沒什么家庭責任感了。
法海一粟認為,如本案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有權分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1、涉案房屋原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題主說了,該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購買,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涉案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2、加名的法律意義。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產證上加名的新聞屢見報端,這說明,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比較常見。那么,加名的意義何在呢?法海一粟認為,加名的目的,就是請求加名的一方,希望獲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否則,加名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就是說,如果加名的結果,并不能使得請求加名的一方獲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會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夫妻財產約定。夫妻雙方一旦對此進行了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加名的原因及結果來看,法海一粟認為,加名行為,就是以行為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行為,一旦加名行為成立即雙方在房產登記部門進行加名登記完成之后,該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就是說,自此之后,該房屋即由原來的一人所有變成共同所有。請求加名的一方成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
4、離婚時,女方對于涉案房屋有權請求依法分割。這是因為,涉案房屋已經由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如此,女方作為共有權人,當然有權請求依法分割。
加名有風險,且加且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即然加名字就不要考慮離婚
婚姻法規定婚前是誰的房子離婚后還是誰的,加上你的名字也是沒有用的,如果他猶豫那是他不懂婚姻法。
依我之見:離婚時,該房子己變成了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為什么婚前男方個人房產就婚后已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了呢?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根據案例介紹情況該房屋系‘’男方婚前財產‘’,男方與女方結婚后,該房屋依法仍然屬于男方個人所有的婚前財產。
二,但是,為什么又說婚后已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呢?
通過提問者所介紹的情況:作為婚前房屋的個人財產所有權者的‘’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加了女方的姓名‘’,這個‘’加姓名‘’的行為屬于己將全部產權的部分‘’贈予‘’給了其妻,法律尊重公民之間基于自愿基礎上的‘’贈予‘’行為,并作為實踐性合同,一旦贈予的標的物實際轉移為受贈人,該贈予合同就完全實現。就本案例而言,作為房產的贈予合同的實現還必須經國家房產管理機關審查過戶登記該贈予合同方才完全實現并依法生效,而案例敘述很顯然男方在婚后自愿將自己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一部分產權贈予給女方,并且依法在國家房產管理部門在原房屋所有權人基礎上又增加了該房屋的‘’產權共有人‘’。至此,該房產己由單一產權人依法增加了產權共有人后己變為房主與共有人的共同財產,而當時房主與共有人系夫妻關系,所以,經國家房產管理部門增加登記頒證后,至此,該房產己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了。
三,提問者問‘’如果離婚,該房該歸誰‘’,通過本人上述分析應該明白夫妻離婚時該房產歸誰,你說是不是?歸誰?一一依法歸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