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自動放棄繼承遺產_父母死后子女自動放棄繼承?
特邀律師
一方去世后,子女主動放棄繼承的,由配偶和死者的父母共同繼承;如果死者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則只由配偶一人繼承。
配偶繼承之后,如果想買賣給子女,也是可以的;想無償贈與給子女也可以。如果沒有買賣和贈與,那么配偶去世后,子女就成為了繼承人。
說起這事我就想罵人。我爸媽有兩套房子,我又是獨生女,今年五一前我還是唯一的繼承人呢,過了五一繼承法改了,我媽要去辦貸款,人家房管局的說不能抵押,因為我大伯、大姨都有繼承權,他們要到我們這里辦個放棄繼承權的公證才能辦貸款。問題是我爺爺奶奶都去世三十來年了,我姥姥姥爺也去世十年出頭了,我就不明白我大伯和大姨哪里來的繼承權呢?不要跟我說可以讓我爸媽立遺囑,我爸也過世十多年了,怎么給我立遺囑呀?而且我大伯大姨都是60多歲的人了,又跟我們不住一個城市,身體還不好,我都不好意思麻煩人家過來公證。真是坑死人的法律啊!
你好,法定繼承人不存在自動放棄的情形。現實中部分遺產的情形很常見,比如只有一套房產,兒女在父親去世后繼續居住。法律依據是《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只有明示地做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構成繼承權的放棄。
還有繼承權。
因為《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雖然你在父母去世前,因為某種原因,做出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是這只是一種意向,這個時間段并不是真正決定能否繼承的選擇期。
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個人財產。從這里也可以看出,繼承遺產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為臨界點的法律行為。在遺產被處理前,你之前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仍然堅持,那么這個時候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反悔,仍然是有繼承權的。
真正決定是否繼承的時間段,就是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至遺產被處理前。
現在農村有的子女,為了不贍養老人,在老人活著時就聲明將來不繼承遺產,以此來逃脫贍養義務。實際是一種違法行為。這么做,既不能逃脫贍養老人的義務,也不能使放棄繼承的承諾生效。
只有在老人去世后,遺產被處理前表態是否接受繼承,才具有法律效力。
即然是老人的遺產,后輩心平氣和的有多少分多少就行了,怎么會有沖突一說,除非有人心貪。如果真有人自愿退出,大家簽一個遺產分配協議,放棄的簽一個放棄聲明就行。
可以的。父母去世后,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