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遺產不清如何處理_繼承權糾紛怎么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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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協商,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1)平等自愿原則。(2)合法原則。(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房產繼承發生糾紛,繼承法規定,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繼承分割遺產協議,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規定當事人自得知權益受侵犯起,需2年以內提出訴訟,如果超過20年,繼承人才得知權益受損,提倡訴訟,法院不受理。
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即轉移財產的人)歸還被轉移的財產,并可以請求法院取消此人的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如果不與你共同起訴他,法院會在你起訴后通知他們,并均列為原告,如果有不愿意做原告的,則表示放棄了此財產的繼承權。有一定的基本證據就可以,(如果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相關遺產的遺囑或清單等)。對于涉及到銀行的證據,可以在起訴后,向法院申請,請求法院協助到銀行取證,二、法律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繼承金額是多少要是自己不清楚,等到了繼承的時候自然是可以了解到的了,不能夠了解到遺產金額多少可以為了權益去起訴與遺產繼承相關的人
1、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于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2、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3、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于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4、農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體組織成員才可申請取得,而且有“一戶一宅”原則,所以,它的繼承還關系到繼承人的身份問題。明確了是屬于可以繼承的房產后,通常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繼承:
1、房屋產權人去世后,如果沒有遺囑,只能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2、繼承人是法定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3、開具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4、全部順序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繼承公證。5、繼承人帶身份證、戶口簿、房產證、土地證、房屋產權繼承公證書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和土地局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將房產證和土地證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即可。看似簡單的房屋遺產過戶手續其實有很多種類,繼承者們在辦理遺產房屋過戶手續之前需弄明白自己到底屬于哪一種繼承者,所以建議當事人最好可以找個房屋繼承專業的律師咨詢一下。“沒有房產證能去辦理房屋繼承嗎”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比較起有房產證的來說,會復雜一點,但是仍然是可以的,法律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的。如果您的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