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工傷認定鑒定_工傷鑒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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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建議去人社局的工傷申報部門查一下的名字。
2、申請做工傷認定,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由單位在事發后30天內,受傷者或家屬在事發后1年內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在傷情相對穩定時,申請做勞動能力鑒定(即傷殘鑒定),然后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因工負傷待遇發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條件,即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工傷認定的依據是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第三章的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來認定的,它包含了工傷認定的幾個核心依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就比如去年年前看到一個汽車銷售人員在車展上從早上和一個客戶談意向一直到下午,最后客戶沒有購買,這個銷售人員一氣之下突然心臟病發作住進了醫院。這個雖然是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但他不是受到意外傷害,所以不能算作工傷。如果這個員工在住院的四十八小時內去世的話,可以算作工作。
具體工傷鑒定的流程:在工傷發生的三十天內,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鑒于在現實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用人單位不愿意申報工傷,所以工傷管理條例也規定了在工傷發生的一年內由員工本人或者其親屬向當地的工傷經辦機構提出工傷認定,員工個人只需提交勞動合同以及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即可。
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這種情況下所有發生的工傷費用均由企業自身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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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鑒定流程有三個步驟,分別是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職工待遇賠償。
1、申請工傷鑒定,首先要在受傷1個月內由單位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不給辦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年內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有的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交納工傷保險,就不愿意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因為沒有交納工傷保險的,工傷賠償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樣的情況下,需要員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是單位員工或者沒有鑒定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提前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認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3、在工傷認定作出之后兩年內,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對工傷級別鑒定,是落實工傷賠償的依據。當然工傷認定作出之后也可以不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可以與工傷保險機構或者用人單位協商賠償。
如果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提供的資料有:(一)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和復印件,完整有效的病歷;(四)職工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4、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做出之后,就可以按照工傷級別申請工傷賠償了。工傷賠償每個級別都有對應的賠償標準,可以在網上查找,也可以向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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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勞動能力鑒定:傷情穩定后,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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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鑒定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醫務鑒定機構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