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擦地小區業主摔傷_太原一業主在小區里不慎滑倒,可要求物業賠償?
特邀律師
可以,都可以,對于被摔傷的事情,依我多年觀察和實例證明,只要有事實、有證據,就算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都能找出賠償責任人來的。具體操作如下:
自己摔傷后,找家人拍攝摔傷地點的照片和視頻,一定要清楚明了;
要將醫院診斷證明和所花醫療費用計算清楚,一筆筆地詳細列明,還要加上營養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等,要花點錢,找熟人,將費用漲一倍;
讓家人帶著你到物業公司,直接找負責人要求賠償,明確告訴負責人,責任清楚,事實清楚,他們是賴不掉的;
在物業公司拖延的情況下,找電視臺的民生節目。記者到采訪的時候,要聲淚俱下、痛哭流涕,比如自己是家中的頂梁柱了,上不了班生活困難了等等。請記者帶著你一起去物業公司與他們辯理,讓電視臺民生節目記者給物業公司施壓;
到法院起訴,證據準備好了,找律師幫你打官司。時間和成本都是物業公司不喜歡出的,就這么從初審打到二審,就是不服判決,也接受調解,達到你的滿意錢數為準;
到物業公司舉條幅,坐在輪椅上堵著大門,聲討物業公司的不人道主義行為。在網絡上進行聲討,形成浩大的聲勢。
可以接受調解,給舉證的一半錢就同意。明白了吧,我讓你多寫一半的錢,就是這個原因,能多要點就多要點。
結論。這個世上,不怕你不去要賠償。只要你想到的人或單位,只要有事,就一定能要出錢來的。這是經驗之談,有好多前輩都是這么做的。
馬上動手去做,才能得到實惠。
這種索賠,應該說,有點過了。
物業確實有負責清掃積雪的義務,但物業負責不了老天繼續下不下雪的事啊!12月14日,太原萬柏林區某小區里,一位業主在小區中央廣場上不慎滑倒,到醫院診斷為骨折。問題是,他摔倒的地方,物業早上已經掃過雪了,由于雪還在繼續下,地上當然會又落上了一層薄雪。而且,在下雪前,物業也貼出了通知,要求業主注意防滑。由此我們可知,物業并不屬于不作為。
這個,也能向物業索賠嗎?如果邏輯成立,那么,即使我們下雪天在大街上,或在任何地方不小心摔倒了致傷,也完全有索賠的理由了啦,因為馬路也有城管或環衛負責清掃積雪的責任,因為任何地方都能對應到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呀!
所以,這種情形,還是由于自己的主要責任所致,不小心而出了的意外。當然,老人不幸摔倒骨折確也值得同情,但據此而索賠,就強詞奪理了。
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由于物業公司的過錯導致業主人身遭受損害的,物業服務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業主走路的過程中,也有具有謹慎的義務,具有防范風險發生的義務。
這就是說,即使是物業有過錯,如果與自己疏忽大意也有關聯導致的損害結果,物業公司也可以不承擔全部的民事責任。
實際上,類似的案例同樣也曾在山西發生過。今年年初,太原市民劉某從家里出來去單位食堂就餐,當時也是剛下過雪路滑,劉某滑倒被摔成骨折,并在山大二院進行了手術治療。事后劉某狀告了食堂所位于的某物業小區。迎澤區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的結果是,認為劉某狀告該物業公司的證據不足,駁回了他的請求。
由此判決我們可知,法院并不支持此類性質的索賠。再具體說到這件事,其家人向物業小區的索賠,更有無理取鬧的嫌疑:小區既有預告通知,又有掃雪措施;何況在下雪天出門,自己本身就更要小心注意,即使出現了防不勝防的摔倒,那也賴不到別人。我想,如果他們走法律程序,我甚至懷疑法院都不會受理。
說到底,要怪也只能怪自己。其它的話就不多說了……
進入冬季后,只是讓人又愛又恨。很多人表示,隨著氣溫下降,降雪的概率會大很多,每當下雪的時候,都讓人十分歡喜,整個世界好像換了件衣服。也有人表示,氣溫太低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考慮到健康,會減少老人小孩的室外活動。尤其是氣溫降到零下以后更麻煩,很多地方都會結冰,變得特別滑,很多人一不小心會摔的很嚴重,很是痛苦。
近日,在太原萬柏林某小區,一位業主在小區中央廣場不慎摔跤,已經確認為骨折,這位業主的家屬找到物業要賠償,物業表示很頭疼。但是物業認為雖然在中國民法中提到因為物業公司過錯導致業主人身遭到損失,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在這件事情中,業主走路中應該有防范意識,所以物業會對業主進行適當慰問,安排人員上門看望,你怎么看?
在公路上摔倒,公路局有責任嗎?
那么我反轉來問,從來不欠物業費的業主,在小區內絆倒受傷,就可找物業服務企業索賠嗎?
絆倒受傷等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與物業費交與不交,能扯上直接關系嗎?
引起傷害事故的主因,負責賠償,這應是法律的基本常識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