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證繼承有法律效力嗎_房產繼承公證的法律效力?
特邀律師
農村的房屋繼承問題,和城市房屋繼承一樣,只要是合法的繼承人,沒有繼承糾紛,是不需要做公證的,老人去世后其后人依法繼承,需要過戶的話只要相關的證明即可以辦理,比如當初房屋的房產證和宅基地使用證,能夠證明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系的相關證明(比如戶口本)。
通常來說,農村老人對于房屋的處理,都會在分家文書中講明,分家文書上民間合法的文書,通常都有當事人和中間人簽字,這個中間人,多數是農村的村委會或黨支部負責人,因為這些人往往德剛望重,又是見過世面的人,往往被農民請作中間人。這個分家文書,在農村房屋過戶中具有律效力。因為農民自己的房產,農民自己有處置權,不需要公證機關公證。
本題涉及的房屋繼承,村委會公證有無法律效力問題,晏子以為,是提問人本身對公證一詞的不懂。從公證一詞來說,是公證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在我國,對于遺囑等民事行為,可以采取公證處公證,也可以采取律師見證,這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而村委會,甚至國家除了公證處以外的任何公務機會,都是不可以辦理公證的。
在本題時里,村委會負責人承擔的角色只是中間人的角色,一般以負責人個人身份出現,不以村委會組織出現。當然,對于村民分家和處理家務糾紛,村委會是權參與調解處理,如果調解成功達成協議,當事人簽字后,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蓋印予以確認,這樣的協議肯定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從公證的角度來講,村委會不是公證機會,無權做出公證。但村委會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可以對轄區內的村民事物進行調解處理并從中做證,只要不與法律相違背,當事人同意,村委會做出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村民在處理房產等糾紛時,沒有必要走繁雜的公證程序,能內部調解處理的,經村委會調解處理即可。當然,如果村委會調解不成,村民可以通過到公證機會申請,由公證機關做出公證,這種公證是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借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有了這種公證,可以不再經過法院審理即產生法律效力。而村委會作證有分家協議等,只有在產生糾紛訴到法院時,才可作為一種舉證,借以來主張權力。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婚姻家庭關系不允許自私自利私吞東西占為己有,不是個人東西就與繼承沒有關系。現實中能夠繼承的時候不多
房產公證有法律效力。房產公證由房產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當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產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房產公證的法律效力如下:(一)房產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房產交易如果經過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就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二)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把公證作為一些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士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肯定的回答:遺囑不是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力。
一、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的主要體現)。
三、遺囑不會自動生效,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通常還必須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才能獲取遺產。辦理遺囑繼承公證處的做法:公證機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應當按照下列方式審查確認遺囑的效力:(一)遺囑為公證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對遺囑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并向全體法定繼承人核實,核實的內容包括詢問被繼承人有無其他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法定繼承人對公證機構的核實沒有回復的,或者無法與法定繼承人取得聯系的,公證機構在對遺囑進行審查后,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二)遺囑為公證遺囑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的,公證機構應當取得全體法定繼承人對遺囑內容無異議的書面確認,并經審查認為遺囑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確認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