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主體問題_股東出資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公司住所還是被告?
特邀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我們的法院有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四級法院。當然還有專門的法院,例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所以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過我們訴訟案件原則上是兩審終審制。若當事人對于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另外,不服生效判決,則可以申請再審。
至于是哪個級別法院管轄的問題,這個每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民事案件來說,主要是根據標的金額來認定。行政案件主要根據行政機關的級別。刑事案件則是根據可能判處的刑罰。
法院管轄,第一,如果被告是公司整體,這樣的話應該是該公司的注冊地的法院管轄,同時,該公司的所在地址的當地的法院也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被告是公司里面的股東個人,不是公司整體,這樣的話,通常,管轄權應該在股東個人住址當地的法院,或者也可以咨詢下公司所在地當地的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民事執行案件的管轄,法律規定比較明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案件由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這個規定,在兩者之間選擇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舉例說明:
被告人武某,現住青島即墨,原籍臨沂沂水。因交通事故賠償,在李滄法院一審,青島中院二審。經查其財產隱藏在沂水和即墨。
根據法律規定,對武某的強制執行,李滄法院(一審法院)、沂水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即墨法院(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在上述三個法院任選執行法院。
原告在起訴之前必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我認為主要有兩點:
一個就是你對這個案件的主張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而且最關鍵的問題是,你是否有相應并充足的證據來支持你的觀點。我們通常有一句話說的好,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如果你沒有相應的證據,就算你有一肚子的道理,也是無濟于事的。因為法院就是一個中立機構,他對你們雙方分別所主張的事實是無從知曉的,到底誰對誰錯,誰說的是真誰說的是假,任何一個外人都是無法判斷的。只能通過證據進行判斷。所以如果沒有證據,就算你有充分的道理和法律依據,也不一定能打贏官司。
第二個關鍵的問題就是你是否有明確的被告,這會直接影響到你是否能夠成功立案。這里所說的明確的被告,并不是說你知道要告誰,而是要讓法院能夠聯系到并且找到被告。比如,你是否有對方的聯系方式?知道他的送達地址等等?如果這些都不知道,被告連聯系都聯系不上,雖然也可以公告送達,但是,在執行的時候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如果你的錢款執行不回來,你的判決書也會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