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是什么意思_法律:什么是提存物?
特邀律師
您好!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提存公正規則》第四條 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因此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指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從法律上來講,提存是指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將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交于提存機構寄托、保管,在條件成就時,由提存機構將提存物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通俗一點講,提存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債務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可以申請將債的標的(如借款)交于法定的提存機構(比如公證機關),債務就視為履行了;另一類可以買賣合同為例加以說明:買賣雙方簽訂協議后,買方按照協議約定先將價款提交于提存機構,賣方據以發貨,當協議所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如買方驗貨合格,賣方就可以向提存機構申領該筆款項,實現買賣合同的完全順利履行。
《合同法》中提存標的物是合同之債的履行過程中,因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而設立的一種制度。在債務的履行過程中,往往需要債權人的協助。
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不能受領,債權人雖然應負擔受領遲延責任,但債務人的債務卻因未能履行而不能消滅,債務人仍處于債務拘束之下,殊非公平。為解決此一問題,早在羅馬法時期就產生了提存制度,允許債務人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時拋棄標的物而免除債務。
但此種規定未免不利于經濟發展,于是后來設立了提存制度,即在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標的物時,債務人得將標的物提交有關機關,從而免除債務。現代各國民法,一般都將提存規定為債的一種消滅原因。我國《合同法》把提存作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債權人的原因,包括: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護人。
4、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5、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標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權原則上轉移給債權人,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提存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提存后,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若債務人無法通知,應由提存機關履行此義務。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