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屬于二審嗎_我作為原告能二審提出管轄異議嗎?
特邀律師
提出管轄異議本身就是無依據。我國刑法只一部,民法只一部,到哪里審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我國法院異地審理的多了,目的是確保法律的公評與正義。民事案件,原、被告不在一個地區的多了去了,既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審理,也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這是法律允許的。了解不了解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原告在A鄉鎮,被告在B鄉鎮,而偏偏在C鄉鎮開庭審理。
既然己過了一審,說明被告所提管轄異議并未被釆納,沒有影響一審判決。轉到二審,如仍提該問題,仍然不會被釆納。
1、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因為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是用裁定的方式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嗣穹ㄔ簩徖韺Σ枚ǖ纳显V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審期間撤訴了,證明對于管轄權沒有爭議了,一審法院可以啟動重新審理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 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好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是可以選擇起訴法院,但是這說的是起訴之前。原告已經選擇了一個法院進行了起訴,那就說明原告認可了這個法院的管轄,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