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一定要贍養父母嗎_兒女有必要必須贍養父母嗎?
特邀律師
靠法律的約束來贍養父母,沒有真心的孝敬,父母能有那在意的安心嗎?送您一句話: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這是祖宗傳統,老人給兒子娶媳婦,花錢,有好處給兒子,有好吃的留著給兒子,女兒長大了,就出嫁,有錢的就給點,沒錢的就一分都不給,女兒的要的財禮當父母都拿走了,等父母老了,就把房子第一時間留給兒子,你就說吧,那個是給女兒的,沒有,如果女兒想要,那都得讓人家給罵死,老話都說了,養兒防老嗎?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簡單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一、法律的基本規定
對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和贍養關系,我國有幾部法律從不同的角度,做出了規定,具體是:
1、2017年通過、10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我國最為基礎、也最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很明顯,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我國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其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撫養和贍養關系也是相互的,強制性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則是側重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
其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規定: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其第十五條規定: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同時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很明顯,贍養人即包括兒子,也包括女兒,在履行贍養義務時,法律責任也是平等的,這種義務也是強制性的,不得拒絕履行;老年人的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兒子的配偶——即:兒媳婦——和女兒的配偶——即:女婿——還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以放棄繼承權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法律禁止的行為;父母如果離婚,也不影響兒女承擔的贍養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中共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則是從老年人去世后其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的角度,規定老年人的遺產的基本準則。
其第九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明確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很清楚,這里也沒有對繼承人是兒子和女兒做出任何區分,也就是說:兒子和女兒應該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則從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角度,規定了兩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也就是說:養子、養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和親生兒子、女兒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更進一步說:親生兒女與收養的兒女之間法律地位平等,都對父母負有相同的、平等的贍養義務。
二、出嫁的女兒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嗎?
綜上所述:無法是親生兒女,還是收養的兒女,都是法律上地位完全平等的兒女;法律上也不區分是兒子,還是女兒,都完全平等地負有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這都是法律規定,毫無疑問,都應該得到嚴格遵守并切實地履行好身為兒女的法定義務,給父母一個盡可能好的夕陽生活。
應該指出的是:在嚴格執行計劃生育國策整整三十多年的情況下,我國己經有大量的獨生兒子,也有大量的獨生女兒,父母親己經上了年紀,這些人如何給父母養老,其實己經是一個嚴竣的社會問題。對于夫婦都是獨生子女的小家庭來說,經濟負擔、照料護理責任都更為沉重。
更令人扼腕嘆息是:還有少數獨生子女因各種原因己經去世,這就是所謂的失獨家庭,只留下老無所依的父母,雖然現在有失獨家庭補助,但親情的缺失,是任何手段都無法補償的。
另一方面,幾千年的傳統道德觀念所形成的父母區別對待兒子和女兒的問題,依然十分突出。表現為:兒子是父母財產的繼承人,女兒的繼承權被父母違法剝奪;有些兒子不能很好地履行贍養義務,卻一味要求女兒盡可能擴大贍養義務,造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現實生活中,這種例子可以說不勝枚舉。
還有,獨生子女成年后去外地工作,很現實地又造成履行贍養義務的不到位。時不時出現的典型案例,無情地沖擊著國人的道德底線。
回到題主的問題,出嫁的女兒,肯定有贍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并且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對于有兄弟姐妹幾個人的贍養人來說,只需互諒互讓,平等地協商、交流、溝通,有錢的出錢,在家的善盡生活照料、精神上撫慰的責任即可。對于獨生子女來說,當然只能自己想辦法了。
只有當兒女們沒有贍養能力時,就可以提出申請,將老年人納入社會救助——即:特困人員供養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內,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謂的“沒有贍養能力”,最基本的特征是贍養人為特困人員、低保戶。這方面的政策體系是完備的,執行上也是比較得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