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混淆行為表現形式_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特邀律師
(1)混淆行為行為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璜、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1、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2、限定用戶或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不得購買和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同類商品;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驗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借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的其他商品;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 (3)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行為 濫用行政權力,1、實施行政性強制經營活動,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 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2、實施地區封鎖行為: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4)商業賄賂行為 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 商業賄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5)虛假宣傳行為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公眾知道的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廣告必須達到足以引起一般公眾誤解的程度。 (6)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合同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4、權利人的職工違反合同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5、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上述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7)低價傾銷行為 四種不構成低價傾銷行為的法定情形:1、銷售鮮活商品;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3、季節性降價;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條件行為 1、搭售;2、限制轉售價格;3、限制轉售地區;4、限制轉售客戶;5、限制技術受讓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技術的研制開發等。 (9)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10)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行為 經營者實施的詆毀商譽行為,如通過廣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捏造、散布虛假事實,使用戶、消費者不明真相而對受到詆毀的經營者產生錯誤認識或懷疑心理,從而不愿或不再與之進行交易。 (11)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投票者串通投標的辦理、共同壓低報價、不進行價格競爭;2、招標者與投標者串通。
說簡單一點:虛假表示行為就是商標侵權行為,現實生活中表現在假冒他人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的包裝、裝潢等,虛假宣傳行為就是虛假廣告宣傳,現實表現在廣告夸大療效、性能、質量、有效期等。兩者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虛假表示帶有侵權行為,而虛假宣傳只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產品得到過什么什么大獎信息等。
假冒他人企業名稱, 仿冒國家名優標志,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偽造產地名稱.
市場交易中的有些競爭者為了謀求自身的利益而以假冒、仿冒的手段來侵害合法經營者的利益,通過搭別人的“便車”來銷售自己的商品,造成了市場混淆,這種市場混淆行為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各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均將市場混淆行為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
市場混淆行為的主要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上,即“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 也禁止市場混淆行為,但更多是將法律規制的重點放到“假冒”或“仿冒”的行為上,相對缺乏對市場混淆行為中的“購買者”問題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