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能申請再審嗎_案外人能否申請再審?
特邀律師
兩份再審申請書,分別寫明再審的請求、理由、法律事實依據。
案外人和當事人利益有可能存在沖突或者不一致,所以再審請求有時候是不一樣的。
分別申請再審,有利于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分別提交證據,能提高再審的成功率。
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為了進一步增強司法實踐的可操作性,本條明確了兩種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方式。一種方式即第5條第l款的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種方式并沒有強調案件已經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但是案外人僅能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各種權利,且無法另訴解決的,才能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215條將申請執行期間改為二年,并適用訴訟時效有關中止、中斷的規定,為了防止申請執行人接近兩年行使申請權利或其他特殊情形,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比照《民事訴訟法》第l84條,規定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以便更好地保護案外人利益。
再審維持原判還可以申訴嗎?為什么?
可以申訴,但是想要翻案的難度就很大了。
法院再審只能申請一次,所以法院再審以后維持原判,這個時候已經沒有辦法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若當事人這個時候對于再審裁判仍然不服,仍然堅持認為存在錯誤,這個時候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另外一個途徑就是所說的申訴,但申訴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個方式。不少當事人常年不斷申訴,最后基本也都沒有結果。
在涉及案件外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作為必要共同訴訟參與人的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案外人可否對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但是應當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調解案件有一種情況不能申請再審。那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這其實也很好理解,婚姻關系解除了,夫妻關系也就不存在了。如果當事人雙方真的想復婚,重新登記就行了;如果只是一方想復婚是不可能。所以法律規定也就不能申請再審了。
其他的民事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與不服生效判決書申請再審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對解調書不服申請再審主要限定在兩個方面:一是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解調必須自愿,這是首要原則。強迫調解是不行的。一般情況下法官也不會強制當事人進行調解,了不起作一些解釋、勸說工作。但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強勢地位強迫一方當事人作出讓步,達成調解協議,法律規定出現這種情況是可以申請再審。當然申請的一方必須要提供證據證實自己在調解之時受到了實在的脅迫。否則很難再審成功。
再就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這類情況比較多。因為是調解,當事人自己作出的決定,而不是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判斷,所以往往忽視法律規定,造成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當然,調解協議的內容即使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不提出再審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主動去撤銷。有一種情況例外,就是調解協議內容侵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可以向作出調解書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除了以上兩個方面,如果就調解書的實體權利的處理有異議,要申請再審就不行了,畢竟實體權益是當事人自己的,自己有處分權。一旦處分失當,達成了調解協議并制作了調解書之后也是不可以更改的。這也提醒當事人在調解之時,一定要認真進行實體權益的處分,一旦形成法律文書就難以更改。
修訂后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一規定為案外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案外人的范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法官對此理解不一。有人對此持謹慎態度,認為只有在執行程序中有阻卻執行標的物讓與的權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為案外人申請再審。有人對此持比較開明的態度,認為只要是合法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該生效裁判是否處在執行階段,在法定期限內該第三人均可以作為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還有人認為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調解書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但該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為由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