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工每天工作11小時違法嗎_保安上十二個小時班合法嗎?
特邀律師
工人工作十二小時,符不符合勞動法:
一、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每天八小時,延時加班不超過三小時。12小時,每天超時了四小時,多了一小時!
二、現在,很多行業都還采用兩班倒,即每班12小時,這樣做,工人非常辛苦,特別是倒班時,有一班要上班長達18小時,否則倒不過來!
三、請各位企業主多為員工身體健康考慮,不要把員工當機器,壓榨他們的剩余價值。
四、請勞動者遇到這個情況,立即向勞監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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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若公司非因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至十一小時的,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依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屬于違法行為,超出規定的工時。 勞動法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90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勞動法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先回答題中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企業安排勞動者每天工作12個小時,是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我國現行的法律,對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有不同規定的,主要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超過該時間的,應當支付加班費。
現實中有個誤區,企業安排單休就是違法的,其實參見前述規定單休并不一定違法。
2.在前述工作時間之外,企業與工會、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情況下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延長部分的工作時間,企業是應當支付加班費的。
3.上面說的是“標準工時”,我國還有常見的另外一種工時制度“綜合計算工時”,這個是需要勞動行政部門批的,是以周、月、季、年為計算周期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長不應超過標準工時下的工作時間。超過的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
也就是說,有些工作,比如保安,上12小時休12小時,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前提下,企業的做法也不見得是違法的。
4.超過標準工時時間和綜合計算工時時間,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按照《勞動法司法解釋三》,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應當就存在加班的事實進行舉證。除非能夠證明企業掌握加班事實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企業不提供的,企業承擔不利后果。
5.一般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加班,但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現實中有個誤區,休息日安排加班就應當支付加班費,其實不然,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安排補休,在不能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支付工資的200%的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能不能安排補休呢?不可以,必須按照300%的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在了解上述法律規定后,有些情況下,還是要及時舉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但是在沒跟企業鬧僵之前,有時候也是“人在其中,身不由己”,無天賦之才的我們,在當下,有時候能找份自己能力范圍內的還可以的工作就不錯了,畢竟家里還有需要贍養的父母和嗷嗷待哺的娃,人哪有那么多自由選擇的權利,哪有那么多的詩與遠方呢。
主要要看工資,如果說這里的工資,比別的地方工資獎金和加班費加起來還要高,那也是一回事。如果說這里的老板過分刻薄,工作又累工資又低,那你可以選擇抄你老板的魷魚,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那里好,那里工資高就往那里走,你不干了老板是沒有辦法控制你的,關鍵是你有選擇權。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自己。你自己又不想走,又嫌這不好那不好,那是你窩囊,去告去鬧那都不是好辦法,如果你覺的自已很委屈,那我建議你還是去找一個待遇好一點的工廠,三十六計還是走為上策。
我是職場老劉,關注后可隨時咨詢職場問題。
每天上十二小時,根據《勞動法》,是否屬于違法?答案是肯定的,具體違反的條款如下: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2、《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便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
綜上所述,每天上12小時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如果對上班時間不認可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局申訴,讓勞動行政部門維護自己的權益。
關注職場老劉,隨時咨詢勞動法相關問題。
別做了,時間又長,工作又累!如果你在三線城市還馬馬虎虎,要在一線城市交了房租平時消費都緊緊巴巴那有什么錢存啊!還不如回家養豬帶娃,種好一畝三分地。
合不合法看給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即算作加班,加班要么調休、要么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支付了,就是合法,畢竟企業、服務業不少崗位都需要有加班在崗的人。
如果沒有支付,就是不合法,你可以到勞動管理部門申述。
以上是從理上講。以下部分從情上說:
國內不缺人才,作為普通協助類的保安崗位更是不缺,所以如果你覺得不公、企業不合法要去申述,那么企業就算支付你了加班費,那么你肯定也將失去這一份工作,在行業里面可能也不受待見,很難找到新的工作。
一個朋友所在的一個企業,因為保安本身比較懶,上班時間在倉庫睡覺,然后辭退這個保安大哥時也是到勞動部門各種申述,最后賠償了他錢但是公司在行業里面、一個區內的HR都通了氣,這樣的保安找工作都變成黑名單。
還有一方面,國內大部分企業都能或多或少存在違規,加班、社保、甚至環保、安全、稅務等等,是可以嚴查嚴辦,但是這樣的結果就會導致一大部分中小企業倒閉,中小企業太脆弱、利潤低、經不起折騰。
而倒閉后有的人歡欣鼓舞感覺打倒了“資本家”,但是自己再出去找工作時候會發現,工作機會越來越少,最后發現找不到工作,受傷的不僅僅是“資本家”還有自己。
企業、員工以及整個大環境是一個生態,哪一環出了問題,其他環都將受到損害,所以雖然有嚴格的勞動法、稅務法規等等,但是執行起來還是有比較寬限的,為的就是保障整個生態。當然如果企業做得太過頭,由擦邊球升級成為嚴重的違法違規榨干員工血汗那么就成為了生態中的蛀蟲,是不容任何環節可接納的。
所以綜上,合不合法?法就在那里很容易鑒別,但是要不要申述我認為看看這個度,太過嚴重大家都不能接受,一定是一告一個準。如果只是小問題就不必要斤斤計較,大不了換個單位吧,放過自己放過他人。
以上觀點,請參考。 還請不吝點贊關注,給你更多職場方法論。 十四年職場摸爬滾打經驗,職業生涯咨詢師、管理咨詢師,職場老司機,用過都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