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公撫恤金和公務員一樣嗎_參公人員撫恤金是多少?
特邀律師
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職工死亡后喪葬費一般是一樣的標準,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屬于個人所有,個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個人賬戶養老金余額可以繼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也是職工參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一部分。 (1)喪葬補助金,是職工死亡后安葬和處理后事的補助費用,目前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從某些地方規定來看,喪葬補助金一般按照職工死亡時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月數計發,如大連,喪葬補助費為本市上一年度3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2)遺屬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給予其家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安慰。遺屬撫恤金各地規定不一樣,有的沒有規定撫恤金,只規定按月發給遺屬救濟費;有的規定了一次性撫恤金,還規定按月發給遺屬生活補助費,如大連,除了按照本市上一年度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外,供養直系親屬還可以按當地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以及物價補貼之和領取親屬救濟費。參公管理人員和公務員是有區別的,具體差異如下:一,公務員特指按照《國家公務員法》及其實施條例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比如行政、司法、人大、政協、紀檢、監察等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得依法取得有關執業資格并經國考或省市公考等形式而入職的人員一般而言就是公務員。二,所謂參公管理人員就是參照上述管理辦法進行的非公務員編制的其他的執行國家公務或社會事務的工作人員,比如從事各級共青團、婦聯、工會、文聯等群團組織工作的公務人員,比如在中國法學會、中國行政管理學會等人民團體內部的從事日常公務的工作人員,而且同時必須在上述機構中已經取得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一般而言才能被稱得上是參公管理人員,這類人員一旦獲得進步向上機會,其實在晉升、晉級、升遷等方面與公務員待遇基本上是相同的、一致的。三,在國家機關或地方各級機關中從事綜合、后勤等非管理崗位工作的獲得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以及中央或地方直屬重點大學、科研院所、骨干企業中已經晉升到處級或以上干部,一般而言也是屬于參公管理人員,其晉升任職通道及其政治福利待遇與公務員基本上都是對應的、協調的。綜上所述,參公管理人員與公務員是有區別的,但從發展、晉級、升遷及待遇角度看問題,實際上還是機會平等、人人平等,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組織人事制度的多元化、圓通性、包容性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才成長制度優越性的具體表現。
有人說,單位性質不同養老待遇和撫恤金待遇差別很大。是這樣嗎?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建國以后70多年的發展時間里,情況復雜,各種標準也非常多樣。不僅僅是單位性質區別不一樣,而且各區域也有很大的不同。
最初的養老制度,喪葬、撫恤待遇的變化
實際上我國建國以后,率先就在東北實踐了有關養老、醫療、工傷等保障制度。1951年,當時的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根據勞動保險條例,國家建立了退職養老、工傷、生育、喪葬、遺屬、救濟等保障。現在《勞動保險條例》的喪葬、遺屬救濟政策仍然使用。
1957年,國家通過《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建立起了退休退職制度。并明確對因病非因工死亡去世的職工,發放一定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傷葬費相當于本人2~3個月退休費,一次性撫恤金是按照6~9個月本人退休費確定。
1969年,國家停止計提勞動保險基金,所有的養老責任轉為用人單位承擔。當時的退休待遇,企業職工是由企業行政方負責,機關事業、群眾團體等單位的退休人員退休費是由民政部門從優撫費項下支付。
退休費、喪葬撫恤金,實際上已經脫離了保險的范疇,變成了一種單位的福利。
1991年,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于企業職工全面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國營企業是從1986年10月開始試行。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從來沒有實行過養老保險制度,一直是有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退休費、撫恤金、喪葬費等待遇。改革一直較為緩慢,直到2014年10月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撫恤金標準,國家是有統一規定的。機關工作人員撫恤金標準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倍,加上本人生前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的40倍。事業單位撫恤金是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20個月計發。
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明確因病非因工死亡的職工可以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待遇。后來,各個省市陸續出臺了最新的規定,建立起相應的喪葬費和撫恤金制度,相應的待遇一般有養老保險基金承擔。畢竟過去的制度是要求有用人單位承擔,一旦用人單位倒閉了,那就沒人承擔了。這樣,也切實保障了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
比如企業退休人員各省市標準:福建省喪葬補助費是死亡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兩倍;遺屬撫恤金按照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的5倍發放,根據繳費年限不同有所不同。
貴州省是兩個月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撫恤金是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的20倍。
浙江省喪葬補助費標準統一為4000元,撫恤金標準繳費年限不足15年,按照1萬元發放,超過1萬元的每多一年增發1000元,最多增發1.5萬元。
上海市喪葬補助金,是二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是按照本人基本養老金的6個月、9個月或者12個月標準發放;上海市還有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目前標準是57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增發30%;從2010年1月1日起,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去世后,在執行原政策規定基礎上增發一次性救濟費6000元。
綜上所述,目前各省市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等待遇都是不相同的,不同單位、不同地域差別比較大。希望國家能夠在推動養老保險全省統籌的基礎上,不斷提升全國統籌層次,未來形成全國統一的標準。
區別
1.編制性質不同,參公不屬于公務員,沒有行政編。公務員是公務員,有行政編。
2.晉升空間不同,參公人員晉升空間不大,公務員相對來說晉升空間大一些。
福利待遇方面,兩者差不多。
參公是我國政府各單位政工干部和工作人員比較口語化的一種表述,全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法管理。是指對政府委托或授權具有行政執法能力的單位和不屬公務員系列的人員,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參公單位人員要具體分析,通過中央、省兩級公務員(參公)考試正常考錄的工作人員,嚴格意義上講不是公務員,但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參公整體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但編制上不屬于公務員的行政編,屬于事業編制。
一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按照《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中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二是參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撫恤用金最新發放標準執行的也是此政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喪葬費標準一般是5000--12000,撫恤金工人身份是20個月基本工資,辦公人員和干部,公務員是40個月的基本工資,記住,是基本工資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當地規定執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另外,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也進行了調整。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離退休人員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退職人員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是的參公事業單位的待遇和公務員編制的待遇是一樣的,只是編制不同而已。 參照公務員法,即指在國家黨政群機關工作的除公務員之外的參公、事業、工勤人員責、權、利,在未出臺專門的相關法律加以管理前,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