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過戶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_婚后過戶的房子算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樓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斒氯私Y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你的情況,若你父母明確說明是要給你個人的,最好是要有一個書面文書,否則,即使房產權證上是你個人的名字,依據第二款的解釋,仍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建議你父親在房產過戶時,最好是寫一份明確的文書。
1、如果沒有該房產屬于妻子一個人所有的特別約定,那么該房產就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根據案情可以認定該房屋在更名前系夫妻共同財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如果要變更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依法就必須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產權證從丈夫名下變更到妻子名下,只是登記的變更,并不因此影響房屋產權的歸屬,不能因為登記到妻子名下就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道理與登記在丈夫個人名下并不一定就是丈夫的個人財產一樣。所以,只要雙方未特別約定該房屋屬于妻子一人所有,那么就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需要說明一點,如果更名前房產屬于丈夫的個人財產,那么就應當認定更名行為屬于贈與,這樣就應當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4項和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未確定贈與妻子一人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屬于妻子的個人財產。
要看情況,如果只寫其中一方的名字,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過戶寫夫妻倆名字,屬于父母贈與小夫妻共有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所以說,第一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第二種情況屬共同財產。
你這么問的情況下我直接假設其實房產是有另一方的出資這種情況了,如果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或者是當時只有你一個人貸款買房,后來另一方協助償還貸款這種情況的話跟婚前婚后過戶是沒有關系的。從直觀意義上來說房產是只有一個登記權人,但這是屬于共同財產,當然執行起來可能方便所有權會歸你,但是對方承擔的還款數以及相應的增值部分你是要進行補償的。
屬于個人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你的公婆既然把房屋過戶給你丈夫名下了就屬于你丈夫的財產了 你是他的妻子 法律明確規定,該房屋不管有沒有你的財產,婚后五年沒有協議離婚的,妻子將擁有該房屋的共有財產比例. 你不信可以到房屋交易中心有權威機構的中介去問下,你要搞清楚一點,你是他的老婆..
1、父母以贈與房產的形式,簽一份書面贈與合同,在贈與合同中明確是給孩子個人的,那么就是個人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2、父母并未明確表示贈與誰,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擴展資料案例:劉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倆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為了維持一個完整的家庭,兩人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眼看兒子漸漸大了,兩人終于把離婚提上了日程。因為長期沒有共同生活,兩人也不存在什么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劉先生名下。這套房子是劉先生的父母為了孫子上學,過戶到兒子劉先生名下的。“當時是以買賣的名義辦理的過戶手續,房子價格象征性地填了40萬,但是從來沒給過錢?,F在我們離婚,女方就說這套房子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平分。”劉先生說,雖然房子不是重點學區房,但售價也在500萬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萬左右給她,我手頭根本沒有這么多錢,這樣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眲⑾壬硎荆斑@套房產是父母贈與我一個人的,主要是為了給孩子上學,而且房本上根本沒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這套房產?”對于劉先生的疑問,江蘇同大律師事務所李小亮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明確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李律師表示,劉先生父母以“買賣”的形式將房子過戶給兒子劉先生一個人的行為,視為“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因此,這套房子屬于劉先生父母贈與劉先生一個人的個人財產,并非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女方離婚時無權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父母以買賣名義贈與的房產 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才過戶的房產,要具體分析,才能判斷是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