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確認作者是法律保護的主體_民事主體的什么法律保護?
特邀律師
謝謝提問:因為自己喜歡頭條的原因,進入了這個領域。通過了20多天的答題,使自己有了更多的學習機會。頭條里的問題,涉及面廣,短小精悍,一語中的,言簡意賅。所以非常的喜歡。所以樂此不彼。
對于以上提出的問題,自媒體平臺發布的原創文章如何保護作者版權,這個問題應該是平臺應該做工作,作者把文章發給了平臺,平臺就有保護作者版權的義務。個人認為,不知正確與否?
首先我們還得從法律法規的層面去了解一下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廣播權是指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它傳遞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的作品的權力。
在‘’著作權法‘’中又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他人的已發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廣播權主要適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曲、曲藝、舞蹈作品、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
廣播權的主體實際上是作品的著作權人,因為作品的著作權人才擁有自己的著作產權,著作權人的作品依法享有法律的保護,在保護期內是不允許被侵權的,而廣播權的客體則是著作權人的作品,主要的是文字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等。
所以廣播權的主體,也就是作品的著作權人的作品是受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全面保護婦女各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
目前著作權的保護主體只有兩類:
1、個人著作權人: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和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為合作作品,保護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由企業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發表權和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的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該權利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什么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典的財產權利包括哪些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一)物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于土地(不動產)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于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
關于物權的一個問題是,占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占有權。
(二)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于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并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識產權,另立一類。
看完本文,我相信大家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什么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已經非常清楚了。也了解了自己作為被法律所維護的合法公民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運用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至于在出現小糾紛時變得束手無策。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1)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作者是直接參與創作的人,即借助語言、文字、色彩、線條等進行創作,反映自己創作個性及特點的人;②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③作者通過創作活動,產生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作者作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著作權主體,應當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和原始的著作權。
(2)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視為作者。在著作權法領域,法律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將不具備生命力和創造力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擬制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