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加班不給加班費_自愿加班能要加班工資嗎?
特邀律師
《新京報》在2017年12月16日的報道中,以“超三成受訪者會自愿加班”為題,公布了一份調查數據,其中“有超三成人會主動自愿加班;有四成人表示,自愿加班并不委屈。”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看待自愿加班呢?
1、必須強烈譴責變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的“被自愿加班”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不良商人和企業家,想方設法地利用法律漏洞,變相延長全體員工的工作時間,這毫無疑問屬于加班,應該發加班費。當然區分自愿加班和被自愿加班的主要標志是員工自愿加班的比例數,如果員工自愿加班的比例很高,則說明有很大的可能性存在“被自愿加班”。
2、加班完成既定的工作量無可厚非
對于初入職場的年輕人和亟待提升能力的職場人士來說,由于對于工作不太熟悉或者工作能力問題導致難以在正式的工作時間內完成規定的工作量,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既定工作量再正常不過。否則過一段時間之后,就不是自愿加班而是被辭退了。
3、能提升自我的加班無關乎加班費
現實中,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良好的事業平臺以及優秀的領導人更是可遇不可求,因此,對于有追求的職場人士來說,常常會利用現有的優秀事業平臺,自我加壓,通過下班后或節假日的自愿加班來提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同時也能夠提升的身價。我們經常看到了很多優秀人才名利雙收的風光時刻,但是我們卻沒有看到他們背后的辛酸和辛苦。例如,出生于南京一個普通人家的董明珠,1975年在南京一家化工研究所做行政管理工作,董明珠的丈夫在兒子2歲時病逝。1990年,董明珠來到了珠海并且加入格力,董明珠在格力工作期間基本沒有休過年假。
4、企業應優先提拔和獎勵“自愿加班”的
自愿加班的人具有“勤奮、自覺與專業的態度”。而企業也要善待這些優秀人才,把資源和利益向這些人士傾斜,絕不能讓“優秀人才流汗又流淚”。
無論什么性質與規模的企業,不依法給職工發加班費的,是什么行為?說穿了、說白了,就是在沒有剝削制度下的剝削行為!
因為勞動者以勞動時間承載勞動力的付出,任何公司老板都絕對清楚,職工在超過規定的勞動時間外的勞動,就能多產出成效(成果)。這超額部分的成果也是金錢。此金錢應包含勞動力成本。老板不發加班工資,就自然減少了生產成本,侵占了勞動者延長勞動時間的價值(剩余價值),這難道不是剝削嗎?!
為什么在法制社會還會存在這種不法行為呢?主要原因有:
勞動監察力度不夠。政府主管部門對企業按勞付酬的檢查、監督力不夠,有的企業隨歪就斜,僥幸過關。
勞動者自身維權不力。勞動者(職工)對企業的錯誤作法是“心明手軟,敢怒不敢言、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只要過得去就算了,讓用人單位鉆了空子。
勞動力過剩導致勞動力貶值。某些企業的勞務市場,由于技術難度不是很大,勞動力供給量大于勞動力需求量,即使不付加班費,也會有相從的勞動力,使企業老板從中拾了“便宜”。
要想形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良性氛圍,減少和杜絕企業克扣職工的工資,必須由企業自覺守法,管理層嚴格執法,勞動者積極維權相融合,才能達到老板不想、不敢克扣工資綜合效應。
關于這個問題嗎。一,你是在什么大集團公司,還是小分公司。他之要是正常正規的公司嗎。員工進入單位工作,應該有招聘證書條約規定啊,也有入區合同享細的規定啊。如果公司里有了任務的需要,員工大量的,長時間的加班工作。如果需要叫職工無償的白干加班嗎,他也的真心實意的和職工,說明享細原因吧。現在是多勞多得,不勞不得的時代了啊,不是強迫命令的時代了吧。二,如果這個集團公司不是正規公司嗎,那就難說了,他本來就沒安著好心,你之要付了合同定金,簽定了合同,簽了字,按了手印,你就成了他手里的一個活死人了。他礙說個啥就是一個啥了,如果辭職走人,那就是定金,工資報費了一無所無的走吧了。三,如果你要在個,自稱能人的假公司里干嗎,他吹牛逼吹的比泰山還要重,其是他還欠著一大屁股但子債務。他從招聘你們就是準備坑你。你就什么也別想要了。進快找其他門路為上則吧。不好介紹清楚啊。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這是老板一面墻的理。應該是:計時工資做多長時間開多少工資,夜班加補貼;計件工資做多少生活開多少工資,夜班加補貼。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把合同訂得很細,工友之間應相互溝通集思廣益,可委托律師代擬合同
悟空問答:
今年是比較特殊的一年,新冠肺炎在中國流行,傳染力很強,死亡率很高,人們談新冠色變,經過中國人的努力,抗疫好不容易在中國被控制住了,然而世界其他國家也開始流行,大家都在家里軟隔離,不準出門,一家出去一個購買生活必需品,都在家里蝸居,甚至兩天出去一次。新冠肺炎來勢很兇,學生停課,工人停工,市場停市,世界經濟嚴重受措,哪一個項業都不好過,只有防疫物質好銷,不可能都去生產防疫物質,所似今年中國的經濟也遭受重創,一些企業為了生存,使出各種辦法開源節流,加班不給加班費也是一種方法之一,有的企業為了生存,直接降工資,也有的工廠受疫情影響直接倒閉。
2O2O年,這一年企業不好過,工人同樣不好過,但是新冠肺炎也會過去的,情況慢慢會好起來的,大家要克服困難,渡過難關。如果以后還是不給加班費,當然可以跳槽,至少可以去干自己喜歡的工作。
一個自愿加班的人,公司領導可能會覺得你挺敬業的,卻不太可能給你發放加班工資。
當然,也有可能還會認為是你的能力問題,本來工作時間里面能做完的事情,卻偏偏要加班來做,如果是這樣的情形,就更不會有加班工資了。
每個公司對需要發放加班費的加班行為,一般是這樣界定的:首先需要員工本人對加班進行申請,由其直接領導對加班的行為進行認可,然后逐級簽批到最高的領導,最終再將加班的申請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通過刷卡記錄對員工實際加班的行為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再給員工結算加班工資。
也就是想要獲得加班工資,需要經過我一系列的審批行為,而在審批過程當中很有可能某一個環節就不同意,最終導致沒有加班費。
而就算是每一個環節都審批通過,那么這種審批通過的加班,往往也僅僅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行為,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不發放三倍工資的法定節假日,這是他們回避不了的。
至于說平時的周末加班以及日常工作日的延時加班,則是他們盡量回避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基本上很少有單位對著兩個時段發放加班費。
一般經過審批同意的周末加班,絕大多數公司會采取調休的形式來解決,而工作日的延時加班則基本上沒有任何一個公司能輕易的審批通過,因為在他們看來這就是勞動者自主安排的,根本就不存在加班這一說。
經過審批同意的加班費發放尚且如此困難,那自愿加班的情況就更不用說了,做好自愿放棄的準備吧,這就是當今的一個現實。
不過在以加班費為主的工廠里面,這種情況可能就會好一點,只要員工有加班,就會一五一十地結算加班費。所以我們不得不感慨一下,在加班工資上還是在工廠里面做的最規范和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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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工作不算加班。當然公司也就不給加班費了!為什么這樣說?得要有充分的理由啊?干嘛我上了班不給加班費?下面談談個人的看法。
第一,工作加班時間是有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這是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雖然目前有些公司沒有做到,但他是經不起法律檢驗的。
第二,工作加班必須由公司安排。
一般正規的公司都有工作制度,工作制度對加班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有重大工作任務需要加班時,才準予加班,并應辦理相關的加班手續,便于計算加班工資。同時,也是作為是否違反《勞動法》的依據。
第三,弄清楚為什么自愿加班?
自愿工作加班,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本人當天的工作任務沒有完成,需要自己加班。另一種是閑著無聊,且對本人的工作又有濃厚的興趣,自愿加班。前者是當天的工作任務沒有完成,是你的責任,你必須完成。當然,一般情況下即使沒有完成,領導也不會追究你的責任,第二天接著完成就行了!不過,你自愿加班也無可非議。但是,加班費是不予給的。后者是你閑著沒事,在工作室去消磨時間,或者說對本人的工作有濃厚的興趣,反正閑著也是閑著,在工作室去打發時間,工作也做了,一舉兩得,又何嘗不可?
總之,加班除了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而外,自愿工作加班,出自于自愿,公司是不予給加班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