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適用于什么保險_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什么?
特邀律師
代位追償適用于哪些險種險別代位追償只適用于財產保險;在人身保險中,具有補償性質的險種,如醫療保險,是否適用仍存在爭議。
對方主要責任,你不必要擔心。一,起訴對方司機和車主,無論他的車保險情況,保全車輛,查封財產。現在法制環境下,對方不敢耍賴,如果被拉入黑名單,他會主動找你。二,代位求償問題,目前保險公司做的不多,往往兩審終結,時間漫長。建議走第一條路。
1、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只有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后才能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向第三人追償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 4、代位求償權僅僅適用于財產保險,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5、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該放棄行為無效。我從事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已經有二十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我舉一個案例。
2020年4月,一輛小轎車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了交通事故。摩托車的駕駛員存在闖紅燈的行為。交警隊認定摩托車的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小轎車的駕駛員與摩托車的駕駛員進行協商之后,摩托車駕駛員的賠償數額非常少。小轎車駕駛員放棄了調解。
小轎車的駕駛員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了代位追償。因為小轎車的駕駛員的車輛不僅僅購買了強制險,購買了商業三者險,而且還購買了車損險。
小轎車的保險公司指定了小轎車到4s店進行修理。小轎車的司機沒有花一分錢,修完之后開車走人。
保險公司在墊付了修理費用之后,直接將摩托車的駕駛員告上了法院。
事情就是這么簡單。
A車有交強險,為什么賠付不了B車呢?
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如果車輛只有交強險,那意味著第三方的車輛受到損害之后,獲得保險公司的賠付不超過2000塊錢。
目前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車輛的價值是越來越高,這兩千塊錢有的時候真的是遠遠達不到修理費用。
如果B車的車主在進行協商之后,達不到賠償的數額,是可以放棄調解的。選擇代位追償也是一種常用的方法。
什么是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必須要具備一個條件,就是自己的車輛除了交強險之外,還購買了車損險。在這里有很多駕駛員把這個問題給搞錯了,認為自己購買了商業三者險就是車損險。要求進行代為追償,這是不可以的。因為商業三者險是賠給第三方的,車損險才是賠給自己的。
當自己的車輛受到損害得不到賠償的情況下,是可以用車損險來進行彌補的。雖然聽著相對來說比較專業,但是通俗的理解就是如果你購買了車損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不論責任的大小,你的車輛都會有人修的,而且你不用出錢。
我的個人建議。
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在民事賠償上,目前采用代位追償的賠償方式是相對來說比較多的。因為很多機動車在購買了保險時只購買了強制保險,而沒有購買商業三者險。這就造成了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車輛的損失得不到足夠的賠償。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對第三方的車輛損失的賠償只有2000塊錢。
作為駕駛員,我建議可以采用三種辦法來解決這個問題。
- 駕駛車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安全,盡量不要發生交通事故。因為你只購買了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后,你賠償給對方的車輛損失最多也只有兩千塊錢。現在有的時候真的是不夠的。
- 自己在購買車輛保險的時候應該盡量的購買商業三者險。發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彌補兩千塊錢的不足。有的人現在購買的商業三者險達到了50萬,甚至是100萬。這樣可以減少自己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減少自己承擔的賠償責任。
- 如果你的車輛價值比較高的話,我建議你一定要購買車損險。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你就不需要再考慮你的車有沒有人修的問題。
以上就是我對這件事情的個人看法,如有不妥之處,還希望大家在評論區留言,謝謝。
我個人理解: 人身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為維護自己權益專門為自己投保的保險,受益人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指定。是自己投保自己受益的保險。對于侵權人而言,侵權必然要賠償。對于保險公司來講,出險了,就要給付保險金。 代為求償權是針對財產保險合同專門為保險公司設置的一項權益,目的是財產受到損失后能夠在社會上平衡社會物質財富,而不是通過一項財產損失,平添了2項物質財富。 另外,財產保險為自己的財產投保,如果是有侵權人,可先由保險公司墊付,再向侵權人代為求償。這也是防止侵權人無賠償能力,給財產所有人造成損失。
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
為什么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其實質是為了保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后產生的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得到實現:通過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保險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償的爭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范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還進一步保證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權行使范圍既包括被保險人基于債權債務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也及于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享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權利。
保險代位權,又稱權益轉讓,是指由于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造成損害,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后,可以在賠償金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而享有向該致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民法代位權在保險法領域的應用。
保險代位權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權,作為法定轉移的代位權,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后取得代位求償權,該項權利不再屬于被保險人,這是保險代位權與民法代位權的根本區別。
保險代位權派生于保險法損害填補原則,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能獲得與其損害相當的賠償,不得因而獲得超過損害的利益,及不當得利。
保險代位權不適用與人身保險領域。
人的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因此,基于價值評估的損害填補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無適用的余地。
這在保險法的編排體系中可以清晰的驗證:保險代為制度只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部分;同時,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而保險人不得追償。